市商务委等11家部门和单位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1-20)
沪商规〔2024〕1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试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22年1月联合印发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试点管理办法(试行)》(沪商规〔2022〕2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消防救援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2024年10月21日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
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试点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上海加快“五个中心”建设的总体要求,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和上海市推进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行动方案要求,为加快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临港新片区)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液化天然气业务发展,规范经营行为,明确各单位的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是指临港新片区试点企业为国际航行船舶提供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的经营行为。
本办法所称国际航行船舶,是指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的外国籍船舶和航行国际航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
本办法所称保税液化天然气,是指由海关实施保税监管的国际航行船舶用液化天然气。
第三条 加强对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试点业务的统一管理。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局、上海海关、上海海事局、上海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等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做好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业务试点及安全监督相关工作。
第四条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负责试点业务的具体实施,可视情出台具体实施细则,推动口岸各单位开展制度创新,并做好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试点业务事中事后监管,统筹推进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业务运营管理、信息化建设与数据分析、企业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 申报流程
第五条 申请开展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试点的企业,应向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申请报告;
(二)持有液化天然气供应船舶的相关证明文件,租赁船舶开展加注业务的,应提供不少于3年的供应船舶的租赁合同;液化天然气加注船舶须安装实时定位设备、质量流量计等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设备,未安装实时定位设备、质量流量计的提供期限内安装相关设施的承诺书;
(三)符合海关、环保等部门要求的液化天然气保税仓库及其配套设施的权属和安全文件;
(四)提交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商业计划书,明确保税液化天然气采购渠道、仓储物流、交付方式以及供应保税船用液化天然气的目标市场和主要客户等;
第六条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收到申请后,在申请人材料齐全,所交文件真实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应根据“总量控制、稳妥推进”原则,予以批复试点。
第三章 经营规范
第七条 企业获批同意开展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试点的,应按照海关、海事、边检、交通、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求开展相关业务。
第八条 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试点企业应根据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的批复开展相关业务,并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水上液化天然气加注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液化天然气码头设计规范》《上海洋山深水港及其附近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天然气市场管理相关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第九条 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试点企业应按照国际公约要求和国际船用液化天然气的质量标准和船舶供受燃料管理规程,按质保量开展供应业务,并应建立燃料进、销、存和出入库的管理台账,保留证明保税液化天然气来源和销售去向的凭证、票据。
第十条 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试点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液化天然气燃料水上加注作业安全规程》GB42283-2022等相关标准规范和液化天然气储罐安全管理规定开展船舶加注作业。对加注液化天然气的火灾危险性进行安全评估,提出具体加注过程中的消防安全措施。
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试点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健全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和评估,必要时提出修订意见并不断完善。切实加强相关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提升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业务素质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应建立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建立企业的信用档案制度,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或新媒体平台等方式,接受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并将有关情况按职责报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海关、海事、边检、交通、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行为的监督检查,对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试点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按规定将查处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试点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违法行为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31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试点管理办法(试行)》(沪商规〔2022〕2号)同时废止。
来源: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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