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商务委 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在员工制家政企业试点开展家政服务员分类体检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7-27)
市商务委 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在员工制家政企业试点开展家政服务员分类体检工作的通知
沪商服务〔2026〕193号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各区卫生健康委、各员工制家政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国办发〔2019〕30号)、《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建立家政服务员分类体检制度的通知》(商服贸规函〔2020〕191号)、《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关于推进上海市员工制家政企业职业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行动方案(2026-2028年)》(沪商服务〔2025〕325号)有关精神,加强家政服务员健康管理,发挥员工制家政企业示范引领作用,现决定在我市员工制家政企业试点开展家政服务员分类体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家政服务员进入千家万户,直接接触食品或人体,特别是服务老人、孕产妇、婴幼儿等特殊群体,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息息相关。为加强家政服务员健康管理,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高品质家政服务消费需求,建立家政服务员分类体检制度,先行在员工制家政企业实施,逐步向全市家政服务机构推行。
二、家政服务员分类体检制度
本通知所指的家政服务员,是以家庭为服务对象,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对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残疾人等的照护以及保洁、烹饪等有偿服务,满足家庭生活需求的人员。根据家政服务员服务对象、服务时长、接触方式等不同特点,将家政服务员健康检查标准按严格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分为家庭保洁服务员、居家生活服务员、家庭照护服务员/母婴照护服务员三个等级,不同类型的家政服务员适用不同的健康检查标准。家政服务员在不同岗位就业时,按照从事岗位较高标准的检查内容进行体检。
家庭保洁服务是指提供短时或临时的家庭清洗保洁、整理收纳等服务。居家生活服务是指提供烹饪、生活照料(不包括家庭照护、母婴照护)等服务。家庭照护服务是指以老年人或病患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生活照护服务。母婴照护服务是指以孕产妇、新生儿、婴幼儿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生活照护服务。
家政服务员按照《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表(试行)》(详见附件)列明的项目进行健康检查,健康检查结果有效期为一年。家政企业、消费者经与家政服务员协商一致,可以增加体检项目。
三、工作要求
员工制家政企业应高度重视家政服务员健康管理工作,带头实施家政服务员分类体检,组织、督促家政服务员定期在规范的医疗机构接受体检,并于2026年10月10日之前将家政服务员体检结论上传至“上海市家政服务管理平台”。对严格按照家政服务员分类体检标准开展健康检查的员工制家政企业给予支持。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要督促辖区内员工制家政企业积极开展家政服务员分类体检工作,及时将企业试点情况反馈市商务委。会同各区卫生健康委加强家政服务员分类体检制度的宣传,引导更多家政服务机构开展家政服务员分类体检。
为方便家政服务员体检,在浦东新区、徐汇区、闵行区等区部分医疗机构试点开展家政服务员分类体检工作。相关区卫生健康委组织试点医疗机构开展家政服务员分类体检工作,做好家政服务员分类体检服务,依法依规开展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附件: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表(试行)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7月21日
附件下载:
来源: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