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上海市关于鼓励企业设立供应链总部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2026-10-27)

  一、文件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着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的战略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84 号),根据《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与《上海市加快国际贸易中心建设 “十五五” 规划》,全面强化 “四大功能”、大力发展总部型经济,推动本市总部经济从贸易功能集聚向供应链全链条管理升级,引进和培育一批具备全球供应链组织能力和资源配置能力的总部企业,制定本意见。

  二、《若干意见》的内主要容

  (一)供应链总部分类及认定条件

  供应链总部,是指境内外企业在上海经营业务,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在全球范围内对供应链上下游资源进行优化、协调、整合,实现物流、商流、信息流、资金流“四流合一”畅通,具备战略规划、全球采购与分销、物流仓储、数字化管理、跨境结算、风险管控等3项及以上综合管理功能,行使跨区域供应链业务战略决策和管控职能的总部机构。供应链总部是贸易型总部的能级提升形态,按照服务模式分为管理型、服务型和平台型供应链总部。

  1、管理型供应链总部:年度营业收入超过 50 亿元人民币或国际贸易规模达到 20 亿元,且同时满足:①在境内外拥有两个及以上分支机构;②集团内部原材料由申请企业集中采购或产成品由申请企业统一销售。

  2、服务型供应链总部:年度营业收入超过 30 亿元或国际贸易规模达到 20 亿元,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①在境内外设有三个及以上分支机构或服务网点;②与五个及以上国家或地区的贸易伙伴建立稳定供应链合作关系,且单个国家年贸易额超过 1 亿元。

  3、平台型供应链总部:年度平台运营收入超过 10 亿元,且同时满足:①平台注册会员或入驻企业超过 2000 家,且非本市企业占比超过 20%;②面向企业的平台年度成交总额(GMV)超过 150 亿元。

  (二)主要支持政策

  1.通关与贸易便利

  支持将供应链总部企业纳入本市AEO优选培育推荐机制,支持适用“1+N”集团式、产业链供应链式组团培育和认证。

  探索将供应链总部通关监管从“以企业为单元”向“以供应链为单元”转变,形成以供应链总部上下游为单元的监管模式和通关便利服务。

  支持拓展贸易网络,供应链总部推荐的海外专业展会,可优先纳入我市重点海外展推荐项目,对供应链总部企业参加我市重点海外展给予支持。

  2.物流仓储支持

  支持供应链总部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等重点区域设立海外仓、物流配送中心等。

  对供应链总部开展“海运+铁路”“海运+公路”“空运+陆运”等多式联运提供便利服务,建立供应链总部中欧班列运力保障机制。

  3.提供优质金融服务

  建立供应链总部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服务通道,支持审慎合规银行将供应链总部纳入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优质企业范围。对供应链总部申请开展资金池业务给予政策辅导和培训。

  4.数字化转型

  鼓励供应链总部利用国家区块链网络基础设施上海枢纽开展应用场景建设、打造示范应用项目。

  5.提升风险管控能力

  指导供应链总部开展供应链韧性评估,建立关键物资安全库存机制。依托本市国际贸易公共服务平台,为供应链总部提供全球供应链中断风险、关键原材料供应风险、贸易政策变化风险等预警信息服务。

  6.人才用工保障

  将供应链总部推荐纳入本市人才引进重点机构名单,经行业主管部门推荐认定的人才可按规定享受落户、医疗保障、申请人才公寓等方面便利。支持供应链总部为其企业人才申报东方英才计划等重点人才支持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供应链总部为其企业人才申请上海市重点产业领域人才专项奖励。

来源: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相关稿件:

市商务委 市委金融办 上海海关 市经济信息化委 市人才局 市数据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鼓励企业设立供应链总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市商务委关于开展2026年度供应链总部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图解】上海市关于鼓励企业设立供应链总部的若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