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商务委关于开展2026年度供应链总部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11-05)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市商务委 市委金融办 上海海关 市经济信息化委 市人才局市数据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鼓励企业设立供应链总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商规〔2026〕4号)要求,大力发展总部型经济,推动我市总部经济从贸易功能集聚向供应链全链条管理升级,引进和培育一批具备全球供应链组织能力和资源配置能力的总部企业,现决定在本市范围内开展2026年度供应链总部认定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认定条件

  供应链总部,是指境内外企业在上海经营业务,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在全球范围内对供应链上下游资源进行优化、协调、整合,实现物流、商流、信息流、资金流“四流合一”畅通,具备战略规划、全球采购与分销、物流仓储、数字化管理、跨境结算、风险管控等3项及以上综合管理功能,行使跨区域供应链业务战略决策和管控职能的总部机构。

  供应链总部通过投资或授权管理形式,对分支机构或子公司行使跨区域供应链业务战略决策和管控职能,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管理型供应链总部。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人民币(下同)或国际贸易规模达到20亿元,且满足以下条件:1.在境内外拥有两个及以上分支机构;2.集团内部原材料由申请企业集中采购或产成品由申请企业统一销售。

  (二)服务型供应链总部。年度营业收入超过30亿元或国际贸易规模达到20亿元,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在境内外设有三个及以上分支机构或服务网点;2.与五个及以上国家或地区的贸易伙伴建立稳定供应链合作关系,且单个国家年贸易额超过1亿元。

  (三)平台型供应链总部。年度平台运营收入超过10亿元,且满足以下条件:1.平台注册会员或入驻企业超过2000家,且非本市企业占比超过20%;2.面向企业的平台年度成交总额(GMV)超过150亿元。

  对上海建设全球供应链枢纽、提升国际贸易中心能级具有重大战略意义或作出突出贡献的,可按申报流程酌情认定。

  二、申报材料要求

  申请认定供应链总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上海市供应链总部申请表;

  (二)申请企业营业执照、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回执复印件或海关报关单位备案证明(适用国际贸易规模条件的企业提供)、上年度财务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如第三方审计报告等);

  (三)对分支机构或子公司的投资证明,或经母公司授权对分支机构或子公司行使跨区域供应链业务战略决策和管控职能的授权证明;

  (四)境内外分销网络、服务网点布局情况和相关投资证明等材料;

  (五)全球供应链业务情况报告(主要包括企业概况,开展全球采购,产品销售、物流仓储、跨境结算等业务情况,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情况,境外供应链布局情况,以及贸易规模、服务能力、供应链管理服务体系等情况);

  (六)近三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承诺书;

  (七)申报平台型供应链总部另需就平台注册会员数、上年度成交总额情况出具情况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报。2026年11月6日至11月17日期间,申报单位通过法人一证通或者电子营业执照登录“上海一网通办”中的“随申兑,惠企政策精准服务”专窗(https://zwdt.sh.gov.cn/qykj/shell_oc_policy_zq/policy/index?from=zwfw),进行在线填报、提交相关电子材料。

  (二)区级初审。区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填写《供应链总部初审汇总表》(盖章)(附件),并于11月24日前将盖章纸质版转报市商务委。

  (三)市级复审。市商务委会同有关单位和行业专家对经初审推荐的供应链总部企业予以评审,经公示等流程后对外公布名单。

  四、有关要求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重视此项工作,结合各区实际,对申报企业进行综合评估,加强审核把关,遴选符合条件的企业上报。

  联系人:市商务委外贸发展处  23110668

  附件:供应链总部初审汇总表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2026年11月5日 

附件下载:

供应链总部初审汇总表.xls

来源: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相关稿件:

市商务委 市委金融办 上海海关 市经济信息化委 市人才局 市数据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鼓励企业设立供应链总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图解】上海市关于鼓励企业设立供应链总部的若干意见

【解读】上海市关于鼓励企业设立供应链总部的若干意见

点击查看
文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