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2013年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工作有关操作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7-16)
各境外企业投资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下简称“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联合发布的《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商合函[2009]60号)精神,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将联合开展2013年上海市境外投资企业的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时间和对象
(一)年检时间:2013年7月15日—2013年8月31日。
(二)凡年检年度以前由境内投资主体直接投资以新设、收购(含参股)方式设立的境外企业(使用援外资金设立的境外企业、金融类境外企业除外)均应参加年检。如2013年的年检对象为2012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境外企业。
二、年检步骤
(一)各境外投资企业的境内投资主体登陆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网站(http://sww.sh.gov.cn/),从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网站“工作通知”栏上下载境外投资联合年检的相关资料。
1、以纸质形式上报《年检报告书》(见附件1)。下载、填写并统一用A4纸打印《年检报告书》(全套)一份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并同时提供上一年度境外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的中文译件。各境内投资主体应根据境外企业情况认真填写《年检报告书》。
2、2013年8月31日前,境内投资主体应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网址http://asone.safesvc.gov.cn/asone/)填报2013年年检信息报表,即《2012年境内主体境外投资出资情况表》和《2012年境外企业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情况表》,无需向外汇局提供上述纸质报表,但应留存备查。(系统操作详见附件)
境内投资主体以境内非货币(含实物、无形资产)和境外解决方式(含境外产生利润、境外债权转股权)出资的,应向外汇局提交出资情况说明函,并承诺真实性。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境内投资主体共同投资一家境外投资企业的,各境内投资主体应确定其中一个境内投资主体作为年检信息申报主体,由其向所在地外汇局申报年检信息,其他境内投资主体不再申报。持股比例最大的境内投资主体为年检责任股东,若持股比例相同,由系统指定年检责任股东,境内投资主体可登陆系统查询。
年检责任股东应规定的时间里完成对境外企业的年检。对于应检未检企业,我们将在系统中设置为业务暂停状态,并将应检未检企业名单报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
(二)年检材料报送流程。各境内投资主体(除中央企业外)统一将纸质年检材料[包括年检报告书和年检证书(新参检企业无)等]报送上海市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中心。外汇管理部门所需数据请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确认上报成功,并定期查看直至年检状态变为“年检通过”。
(三)市商务委和外汇管理局将对参检企业打分评级,并分批在市商务委网站(www.scofcom.gov.cn)上公布可领证企业名单。参检企业凭企业介绍信到上海市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中心领取年检证书。
联系方式:
上海市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中心
地址: 中山北路2020号中星经贸大厦18楼C座
联系人及电话: 孙 璐 52911651
外管局上海市分局资本项目处
地址:陆家嘴东路181号2楼
联系电话:58845199、58845424
市商务委
地址:世博村路300号7号楼705室
联系电话:23110772
联系人:刘 菁
市商务委外经处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外汇综合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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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市商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