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撤销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4-05-31)

根据商务部《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在细则实施前已经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的企业,应当在细则实施后两年内(即2022年9月1日前)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重新进行资质认定。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规定,对《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施行前已取得资质的企业,如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按期重新完成资质认定的,可延期到2023年3月1日。

上海莘庄拆车有限公司、欧绿保(上海)拆车有限公司、华东拆车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未在规定时间申请重新进行资质认定。根据相关规定,拟撤销上述三家企业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现将相关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45312024年6月6日。

公示期间,如有不同意见,可向我委反映联系电话:021-23110638。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2024年5月31日    

 

来源:上海市商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