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商务委关于返还有关企业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1-03)

各对外承包工程企业:

  按照《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财政部令2014年第2号文)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备用金缴存标准暂为20万元人民币,我委将于近期对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的备用金(含保函)缴存情况进行核对、整理和返还。请各有关单位填写好“返还备用金申请函”后(请在信封上注明“返还备用金申请函”),于11月30日之前报送给我委外经处,以便统一办理。逾期未报送的单位,将留待下一批一起办理。

  特此通知。

  报送地址: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00号7号楼705室

       上海市商务委对外经济合作处

       邮编:200125

  联系人:苏国祥

  联系电话:021-- 23110778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2015年10月30日

 
附件下载:

返还备用金申请函.doc

来源:上海市商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