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商务委关于做好2021年本市节日市场监测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7-28)
沪商商贸〔2020〕318号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有关集团公司、相关行业协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1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和商务部加强节日市场监测工作的相关要求,为做好2021年主要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中秋、国庆,五一和端午按照五五购物节通知另行安排)期间上海消费市场的运行监测工作,现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上报主体与职责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有关集团公司、相关行业协会为节日市场监测的上报主体。各单位要按照全市统一要求,抽样调查节日期间零售业、住宿餐饮业和其他消费服务业的零售(营业)情况;落实样本企业和统计人员,负责设备调试、报表汇总、数据审核、网上直报和市场分析。
二、上报时间与安排
(一)统计日期。元旦、中秋(按照农历计算日期)统计3天;春节、国庆黄金周(按照农历计算日期)统计14天(其中:节前7天、节中7天)(详见表一)。
(二)上报时间。数据和分析报告,上报时间为规定日期的中午12时之前。
(三)组成结构。一是元旦、中秋报送节日假期前2天每天销售实绩及最后1天销售预计数;二是春节、国庆黄金周报送节前7天销售实绩合计数,节日假期前5天每天销售实绩及最后2天销售预计数。
表一:2021年上海节日市场监测统计上报时间安排表
节日名称 | 统计日期 | 节日统计组成结构 | 上报时间 | ||
节前实绩 | 节日实绩 | 节日预计 | |||
元旦 | 1月1日~3日 同期对比: 2020年1月1日 ~1月3日 | - | 1月1~2日 2天 | 1月3日 | 1月3日 12时前 |
春节 黄金周 | 2月4日~17日 同期对比: 2020年1月17日 ~1月30日 | 2月4日 ~10日 (合计数) | 2月11日~15日 除夕至初四5天 | 2月16日、17日 初五、初六2天 | 2月16日 (初五) 12时前 |
中秋 | 9月19日~21日 同期对比: 2020年10月1日 ~3日 | - | 9月19日~20日 2天 | 9月21日 | 9月21日 12时前 |
国庆 黄金周 | 9月24日 ~10月7日 同期对比: 2020年9月24日 ~10月7日 | 9月24日 ~30日 (合计数) | 10月1~5日 5天 | 10月6日、7日 2天 | 10月6日 12时前 |
三、上报表式与种类
节日统计上报报表分别为:元旦、中秋节日市场销售统计表;春节黄金周上报节日市场销售统计表和春节除夕年夜饭消费统计表;国庆黄金周上报节日市场销售统计表和节日婚宴消费统计表(详见表二)。
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期间,请市蔬菜集团公司按照上表中规定日期的中午12时之前报送节日期间批发市场蔬菜主要品种批发量和批发价格同比表,请黄浦区、宝山区、浦东新区商务委选择1家标准化菜场或超市门店,上报主副食品节日供应与零售价格统计表。
表二:2021年上海节日市场监测统计上报报表种类
节日名称 | 节日上报报表 |
春节 | 节日市场销售统计表、春节除夕年夜饭消费统计表 |
元旦、中秋 | 节日市场销售统计表 |
国庆 | 节日市场销售统计表、国庆黄金周节日婚宴消费统计表 |
春节、国庆 | 主副食品节日供应与零售价格统计表 |
▲各表式,请登录“上海消费市场快速反应系统节假日数据监测”报送平台。
四、统计指标与业态
节日销售统计指标为“零售额(营业额)”,计量单位为“万元”,取整数。主要调查百货、购物中心、超市、专业专卖店、餐饮、电视和网络购物、消费服务业7大业态,在报送时请将业态统计齐全、企业所属业态标识正确(详见表三)。
表三:2021年上海节日市场监测统计上报业态分类表
序号 | 统计业态一级指标 | 统计业态二级指标 |
1 | 百货 | 综合型百货商厦 |
2 | 购物中心 | 大型购物中心 |
3 | 连锁超市 | 包括超市、大卖场、便利店、折扣店4类 |
4 | 专业专卖店 | 包括标准化菜场、食品店(含名烟名酒店)、服饰店(服装、鞋帽)、金银首饰店、汽车4S店、家电店(家电城、手机城、电脑市场等)、医药店(中、西药店)、钟表眼镜店、书店、装潢建材市场、主副食品(含蔬菜、水果等)交易市场、农家店等12类 |
5 | 餐饮 | 包括正餐(宾馆、酒店、饭店),快餐、小吃和休闲餐饮3类 |
6 | 电视和网络购物 | 包括电视购物公司、商业消费网站和无店铺公司3类 |
7 | 消费服务业 | 包括汽车修理、美发美容、照相和婚纱摄影、浴场、娱乐(卡拉OK、健身房等)、旅行社、宾馆酒店(客房营业额、客房出租率)、电影院、其他服务业9类 |
五、上报方法与要求
(一)实行网上直报
市商务委委托市商务发展研究中心,在“上海消费市场快速反应系统”的“节假日数据监测”报送平台上,由各区商务主管部门、有关集团公司、行业协会先行汇总后实行网上直报。
(二)选好样本企业
要注意业态、地域、所有制类型合理分布,要注意增加新业态新模式样本,要以限额以上、连锁经营的零售业、住宿餐饮企业为主。
(三)落实调查户数
1.零售、住宿、消费服务业:春节、国庆期间,调查户数中心城区每区15家、郊区每区8家;中秋、元旦期间,调查户数中心城区每区10家、郊区每区6家。
2.餐饮业:中心城区每区6家,郊区每区3家。
3.样本企业数量可以适当多报,但不能低于标准样本数。
4.有关商业集团公司涉及应报业态、限额以上的零售企业均应统计上报,有关行业协会可动员会员单位上报。
(四)注重数据可比
1、上报的企业零售额原则上均要有去年同期数据,能进行同期销售对比。为反映商业发展和总体销售情况,当年新开设的大型商业网点的销售可列入合计数内,最多不超过2家。
2、要保持样本企业的相对稳定。做到抽样调查企业基本稳定、个别调整,有利于同口径对比分析、研究节日市场的运行情况与发展规律。
(五)加强市场分析
请各单位在当天下中午12时前报送分析报告,并简要归纳节日市场运行概况与特点,字数不少于500字。要开展较为全面的分析,重点反映销售情况、营销活动、价格变动、商品供求和服务需求等节日动态。做到有数据、有分析、有问题、有建议,重点关注需求增长、促销效果、价格变动等情况。
(六)落实责任主体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有关集团公司、行业协会领导要高度重视节日市场运行监测工作,节前安排好值班统计人员、落实好监测样本企业,节日期间确保设备完好、联络渠道顺畅,准确、及时地做好数据审核、汇总上报、市场分析工作。按照国家《劳动法》、《公务员法》和《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沪人社综发〔2016〕2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落实好节日加班人员应有薪资待遇。
六、信息发布与方式
(一)信息发布
每个节日监测工作完成后,市商务委将在汇总全市销售情况基础上,编发新闻简讯。以专报形式,上报商务部和市领导;以简报形式,反馈给各区商务主管部门、集团公司、行业协会和有关商业企业。
(二)联系方式
1、市商务委商贸行业管理处
联系人:潘陈杰 电话:23110687
手机:18018880125
传真: 62751572
2、上海市商务发展研究中心
联系人:王静 电话:53857888-1102
手机:15800800503
邮箱:wj@commerce.sh.cn
(三)报送网址
上海消费市场快速反应系统:ksfy.commerce.sh.cn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2020年12月15日
来源: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