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商务委等8部门关于印发《上海市2026年消费品以旧换新自主品类补贴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7-29)

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2026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745号)、商务部等7部门《关于提质增效实施2026年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商消费函〔2025〕697号)和《关于上海市贯彻实施2026年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26〕18号)要求,现印发《上海市2026年消费品以旧换新自主品类补贴政策实施细则》,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邮政管理局

  2026年7月28日

上海市2026年消费品以旧换新自主品类补贴政策实施细则

  为落实国家关于提质增效实施消费品以旧换新决策部署,根据《关于2026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745号)、《关于提质增效实施2026年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商消费函〔2025〕697号)和《关于上海市贯彻实施2026年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26〕18号)要求,进一步做好我市消费品以旧换新自主品类补贴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补贴范围和标准

  对个人消费者购买智能清洁机器人(含扫地、擦窗机器人)、智能马桶(含智能马桶盖)、智能床(含智能床垫)、功能沙发(含按摩椅)、智能吸油烟机、智能家用燃气灶(含集成灶)、数码相机(含运动相机)、智能净水器、智能洗碗机等9类智能家居产品,按扣除各环节优惠后最终销售价格的15%予以补贴。每位消费者每类产品可补贴1件,单件最高补贴不超过1500元。

  对个人消费者购买智能助行机(含电动轮椅、外骨骼机器人)等适老化家居产品,按扣除各环节优惠后最终销售价格的20%予以补贴。每位消费者每类产品可补贴1件,单件最高补贴不超过2000元。

  上述10类产品须具备智能功能,有能效或水效标识的,须为中国能效或水效标识一级,并在中国能效、水效标识网备案。上述品类可根据实际销售情况动态调整。

  二、支持实体零售发展

  充分发挥不同销售渠道优势,统筹用好线上线下两个渠道实施补贴政策。鼓励线下门店打造多元化消费场景,深挖品牌专卖店、专业店等实体零售潜力,优化活动方式,进一步支持线下实体发展。

 三、消费者参与方式

  (一)活动报名

  消费者可在规定时段内登录服务机构应用程序APP等渠道选择所需品类报名。消费者可在线上、线下专区选择多品类报名,报名时如该消费者2026年已参加活动并享受补贴,则不能参加相应品类的报名,同品类只能选择线上或线下一个专区报名。报名信息一经提交,不予修改。

  消费者成功报名某品类后,该品类资格将被占用,成功报名后至中签结果公布期间,无法再报名和领取外省市该品类券。中签结果公布后,未中签的品类券资格将立即释放。

 (二)公证摇号

  通过摇号方式抽取中签消费者,由第三方公证机构进行公证和备案。

  (三)资格券中签查询和发放

  中签结果通过原报名渠道通知消费者。消费者也可在原报名渠道查询中签结果。中签补贴资格券将自动发放至消费者账户。线上补贴资格券和线下补贴资格券分别发放,在核销时不通用。

  (四)资格券核销

  补贴资格券有效期按券面提示执行。消费者逾期未核销补贴资格券,视为自动放弃,后续仍可继续参与该品类活动报名。消费者根据中签发放的补贴资格券券面提示在线上或线下参与补贴活动的商户完成核销。

  四、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义务

  延续使用2026年“上海市落实国家家电以旧换新、数码和智能产品购新补贴政策”服务机构。

  支付服务机构应当开发自主品类补贴产品政策专区,受理消费者报名申请并通过各自应用程序APP或微信小程序受理中签消费者的“品类券”,在支付时予以核销。组织开展政策宣传推广,安排专门团队受理消费者咨询和客诉处理等。

  收单服务机构应当开发补贴商品信息申报和管理系统,建立补贴商品目录库并持续维护,为参与企业提供国家政策专用收单收银设备和系统,对接支付机构做好活动配置,对商户收银人员提供操作培训服务。

 五、地方平台建设

  市商务委委托持有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建设国家补贴政策地方平台,对接中央平台和支付机构开展联接消费者资格核验、收集品类折扣券核销信息、监测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等工作。

  六、参与企业确定

  在2025年“上海市加力支持家电家居家装消费品补贴政策实施细则”参与企业基础上,由上海交电家电商业行业协会等相关行业协会公开征集增补符合条件的企业(包括实体门店和网上店铺),由市商务委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参与企业名单,并在活动期间内对参与企业范围进行动态调整。在2024年和2025年相关审计中发现严重问题且未及时完成整改的企业不得参与。

  七、参与企业义务

  参与企业在政策实施期间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补贴产品管理。对销售的补贴产品能够实施单品管理,具有统一的国标13位或者企业商品编码,统一申报补贴产品进入补贴商品目录库。没有统一商品编码和非标准定制化产品不享受政策补贴。

  (二)结算开票。开具的发票抬头为个人实名。单张发票只能对应单件补贴商品,并列明补贴产品初始销售价格、享受补贴资金数额、实际支付金额等必要信息。

  (三)售后服务。提供完善的配送安装、调试维修等售后服务。诚信守法经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力防范骗补套补行为。

  (四)内部管理。具有良好的资金管理能力,按要求及时准确报送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及相关核销数据。积极配合商务、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核查。

  (五)退货处理。如发生退货,退还消费者的款项不包含补贴资金,通过原支付渠道返还。如退货发生在财政补贴资金拨付以后,由企业及时将与退货相关的补贴资金退还国库。

  (六)规范价格。须做好补贴产品销售价格备案,公开承诺最终销售价格不高于备案价格,并在经营场所、网页或APP等显著位置逐项标明每款产品初始销售价格、商家优惠让利金额、可享受补贴资金数额和最终销售价格。不得“先涨价后补贴”,不得强制捆绑销售非补贴产品或增值服务。

  (七)数据报送。及时向地方平台上传补贴产品数据,不得无故停止、延期报送、采用离线数据包报送或间歇性大量补传数据,以确保补贴数据归集的连续性、稳定性和规律性。

  (八)政策宣传。广泛开展政策宣传,组织以旧换新活动,及时处理消费者咨询客诉。在门店展示样机上张贴或者在网页产品显著位置展示补贴产品标志、参与企业标识和政策活动海报。积极开展优惠让利活动,联合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做好配套优惠支持,让消费者享受更多实惠。

  参与企业自愿退出政策实施,应向市商务委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商务委审核同意后终止其参与资格,并清算补贴资金。参与企业如在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将取消参与资格,并追回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八、行业协会参与

  交家电、家装、家具、康复辅具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组织相关企业参与申请,对参与企业填报的补贴产品进行复核,做好政策宣传推广,督促参与活动的企业落实风控措施,指导企业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用于以上事项。

  九、部门职责分工

  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指导收单服务机构建立补贴商品库,分别汇总补贴范围内产品目录,指导交家电、家装、家具、康复辅具等相关行业协会组织相关企业参与政策实施,协调服务机构开发补贴系统,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专项审计,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资金拨付、清算和绩效评价。

  市发展改革委统筹安排超长期特别国债和市级配套资金,下达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使用计划。

  市财政局负责预算和资金拨付审核,组织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运用。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自主品类产品质量和价格监管,依法查处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市邮政管理局负责督促指导相关寄递企业加强对补贴产品配送环节的管理。

 十、资金来源

  补贴资金从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和市级配套资金中安排,优先从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中安排。

 十一、资金申请

  参与企业根据销售规模和垫付资金情况,经收单机构对系统内销售和补贴数据开展初审,报市商务委确认后,可申请预拨一定比例资金。

  十二、资金审核拨付

  关于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市商务委对资金进行审核后,报市发展改革委申请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市发展改革委经审核后下达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使用计划,市商务委按照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使用计划向市财政局请款,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照相关要求拨付。

  关于市级配套资金,市商务委对资金进行审核后,向市财政局请款,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照相关要求拨付。

  十三、绩效管理

  各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项目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十四、监督管理

  市商务委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加强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按照要求依法合规使用财政资金,防止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单位协助开展补贴申请审核。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十五、实施期限

  本实施细则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止,本细则印发前已按照相关工作部署开展的补贴活动,其实施事项统一按本细则规定执行。

来源: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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