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商务委等八部门关于印发《2026年上海市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1-30)
沪商市场〔2026〕24号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2026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745号)、《商务部等7部门关于提质增效实施2026年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商消费函〔2025〕697号)、《商务部等8部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6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5〕467号)和《关于上海市贯彻实施2026年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26〕18号)要求,做好2026年我市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现将《2026年上海市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29日
2026年上海市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2026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745号)、《商务部等7部门关于提质增效实施2026年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商消费函〔2025〕697号)、《商务部等8部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6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5〕467号)和《关于上海市贯彻实施2026年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26〕18号)要求,做好2026年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汽车报废更新补贴
2026年,对个人消费者报废2013年6月30日(含当日,下同)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5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及其他燃料乘用车,或2019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的燃油乘用车,给予一次性补贴。
对报废上述符合条件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按新车销售价格(价税合计,下同)的12%给予补贴,补贴金额(向上取整至整元,下同)最高2万元;对报废上述符合条件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按新车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1.5万元。
个人消费者申请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其所提交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均应在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之间取得。其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应在上海市开具或办理。参与申请补贴的报废汽车所有人和新购置乘用车所有人应为同一个人消费者;其所报废的符合条件的旧车,应当于2025年1月8日前登记在申请人名下(以最近一次登记在申请人名下的日期为准)。
二、汽车置换更新补贴
2026年,对个人消费者通过售卖方式转让登记在本人名下的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的燃油乘用车,给予一次性补贴。对换购符合上述条件新能源乘用车的,按新车销售价格的8%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1.5万元;对换购符合上述条件燃油乘用车的,按新车销售价格的6%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1.3万元。
个人消费者申请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其所提交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所载明的开票日期,以及转让的乘用车旧车《机动车登记证书》所载明的最近一次转让登记日期和新购置乘用车《机动车登记证书》所载明的注册登记日期,均应在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之间取得。参与申请补贴的乘用车旧车所有人和新购置乘用车所有人应为同一个人消费者。所转让的乘用车旧车,应当于2025年1月8日前登记在申请人名下(以最近一次登记在申请人名下的日期为准),且在本人名下未作为旧车申领过我市其他汽车补贴政策。所新购置的符合条件的乘用车,其《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应在上海市开具或办理。
三、实施流程
(一)组织方式
2026年,按照“个人消费者报名、公证摇号、中签获取资格”方式,开展我市汽车报废更新和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活动。未经公证摇号取得资格的个人消费者,其补贴申请不予受理。
(二)报名要求
符合条件的个人消费者自发文之日起,至最后一轮摇号前一日,每个工作日均可登录“上海商务”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从“政务服务-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申请-补贴资格”进入报名入口参与报名(摇号当日报名入口暂时关闭)。个人消费者报名时需填报并授权平台使用相关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手机号码、身份证件号码、旧车车牌号、新购车辆发票等。
(三)公证摇号
个人消费者报名信息将提供至第三方公证机构,在第三方公证机构监督下限量摇号抽取中签个人消费者。原则上每月组织一次公证摇号,首轮摇号时间为2月6日。个人消费者可在原报名渠道查询中签结果。
中签资格无需领取或上传,补贴审核系统将直接根据摇号结果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校验。未中签消费者后续无需再次提交报名信息,摇号系统自动将前期未中签消费者纳入下一轮摇号。
(四)补贴申请
申请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的个人消费者,应在取得中签资格后,通过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或“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进入“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申请入口”,填报个人身份信息、报废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新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第1页和第2页)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提交补贴申请。
申请汽车置换更新补贴的个人消费者,应在取得中签资格后,通过登陆“上海商务”微信公众号、“车信盟”等平台,签署《补贴申请承诺书》,填报个人身份信息、转让的乘用车旧车、新购置乘用车等规定材料,提交补贴申请。
中签消费者应当于2027年1月10日之前提交补贴申请。如需更改补正相关信息的,应当于2027年1月20日前通过原渠道补充提供相关信息。逾期未提交补贴申请或补正相关申请信息的,不予受理。
(五)补贴审核
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申请人按补正信息要求在截止日期前通过原渠道补正有关信息。对符合条件的补贴申请,原则上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涉及外省市审核及跨省信息校验的,审核时间视实际情况延长。
2026年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期间,每位个人消费者在全国范围内只能选择享受一次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或一次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在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申请审核期间,其所新购置的汽车应登记在申请人名下,其所转让的汽车不得转回本人名下。
四、资金安排与拨付
补贴资金可从国家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和市级地方配套资金中安排。补贴资金使用按照“总额控制、用完即止”原则实施。
市商务委根据摇号额度安排情况,向市发展改革委申请补贴资金计划。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后下达资金计划并抄送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及时汇总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信息,根据审核结果确定补贴金额并完成信息公示,在已下达计划范围内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拨付。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委按照规定拨付资金。
五、部门职责
市商务委负责发布汽车以旧换新摇号公告;受理补贴申请;会同市财政局做好资金拨付、清算和绩效评价;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协调市经济信息中心协助开展补贴申请审核、政策咨询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安排国家超长期特别国债和市级配套资金,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市财政局负责预算和资金拨付审核,组织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运用。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推进新能源新车车型信息核查。
市公安局负责车辆注销、转让以及新车注册登记信息的审核工作,提供可校验审核的信息数据。
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市商务委做好相关审核工作,提供可校验审核的信息数据。
市税务局负责做好《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管理等相关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查处机动车生产企业出厂销售质量不合格汽车产品、价格违法等行为。
六、绩效管理
各部门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项目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七、监督管理
申请人应当按照细则有关规定如实填报信息,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汽车销售企业和所属销售人员不得以协助办理补贴申请为名,收取附加费用。建立健全商务、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对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保障补贴政策规范有序实施。加强产品质量和价格监管,严防骗补套补等问题,按职责认真做好补贴审核工作。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汽车产品、价格违法等行为的,各级市场监管、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严厉查处。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进行处理。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市商务委有权追回补贴资金,并将线索移交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八、其他事项
本实施细则所称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本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并在实施过程中根据国家和我市最新要求适时调整。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3月31日。
来源: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