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商务委关于开展2025年度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9-02)

沪商外资〔2025271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相关单位:

为加快发展总部经济,鼓励跨国公司进一步集聚功能、提升能级,升级设立地区总部和研发中心等高能级项目,根据《上海市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沪商规〔20253号)要求,现就2025年度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总部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标准及申报材料

(一)早期扶持资助

1.支持对象和标准

地区总部或事业部总部项目,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不含股权出资,下同),员工数不少于10名,且经母公司授权其负责管理的境内外企业不少于1家的,给予500万元人民币早期扶持资助。

全球研发中心项目,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50名,给予500万元人民币早期扶持资助。

早期扶持资助资金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

2.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主体法定代表人签署或加盖公章的申请表(原件)

2)员工名单(包含姓名、岗位),所列员工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证明,外籍人员提供就业证明有效期内的复印件;

3)地区总部、事业部总部应提供经总部授权管理境内外企业不少于1家的证明(复印件)

(二)能级提升奖励

1.支持对象和标准

跨国公司亚洲区、亚太区或更大区域的地区总部或事业部总部项目,经母公司授权其管理的在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境外企业不少于3个,承担研发创新、财资管理、投资决策、采购分销、供应链管理、共享服务其中2项以上功能,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员工数不少于50名,且经母公司任命的负责人及与总部职能相关的主要高级管理人员常驻上海的,给予3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高能级奖励。

地区总部或事业部总部项目,经母公司授权升级为事业部全球总部,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占该事业部全球营收的比例不低于10%,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负责全球业务的员工数不少于80名,且经母公司任命的事业部全球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与总部职能相关的主要高级管理人员常驻上海的,给予10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能级提升奖励。

2.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主体法定代表人签署或加盖公章的申请表(原件)

2)员工名单(包含姓名、岗位),所列员工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证明,外籍人员提供就业证明有效期内的复印件;

3)申报一次性高能级奖励,提供地区总部或事业部总部出具的总部负责人及高级管理人员常驻上海的情况说明(高级管理人员主要包括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经母公司授权其管理的在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境外企业不少于3个的证明(复印件)

4)申报一次性能级提升奖励,提供关于事业部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及在全球占比的专项审计报告;事业部总部出具的负责全球业务的员工名单(包含姓名、岗位),以及事业部全球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与总部职能相关的主要高级管理人员常驻上海的情况说明(高级管理人员主要包括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新增功能奖励

1.支持对象和标准

地区总部或事业部总部项目,新增研发创新、财资管理、采购分销功能给予功能奖励。

对于业务范围包括研究开发,近两年年均研发投入不低于400万美元,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40名,自主研发并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3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研发创新功能奖励。

对于作为主办企业在本市设立跨境资金池,开展资金跨境归集、调拨、收付、结算、投融资、风险管理及外汇兑换等业务,实际运营一年以上,年度跨境资金池国际收支规模达到35亿元以上且跨境资金流动净额大于零的,给予3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财资管理功能奖励。

对于承担集中采购和销售职能,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年销售额达到10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给予5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采购分销功能奖励。奖励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

2.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主体法定代表人签署或加盖公章的申请表(原件)

2)申请一次性研发创新功能奖励,提供资金申报前两年(即2023年、2024年度)年均研发投入不低于400万美元的有关审计报告,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40人的情况说明,有效期内自主研发的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申请一次性财资管理功能奖励,提供在银行签署的跨境资金池服务协议,包含主办企业名称、对成员企业开展的业务。提供跨境资金池年度国际收支记录申报单,包含跨境资金池年度国际收支申报规模等信息;

4)申请一次性采购分销功能奖励,提供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创新平台奖励

1.支持对象和标准

开放式创新平台项目,负责技术、运营、管理等专职人员不少于5名,签约的研发创新项目中,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其创新产品实现上市或达成授权转让协议的不少于5个,给予3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创新平台奖励。

2.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主体法定代表人签署或加盖公章的申请表(原件)

2)有关负责技术、运营、管理等专职人员不少于5名的情况说明及人员名单,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其创新产品实现上市或达成授权转让协议的不少于5个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增资奖励

1.支持对象和标准

地区总部或事业部总部,通过增资形式投资符合本市产业发展导向的鼓励类项目,年新增实到外资金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给予2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增资奖励。同一年度内不得同时申请增资奖励和早期扶持资助。

2.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主体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申请表(原件)

二、申报时间和材料要求

项目申报主体法定代表人签署或加盖公章的《上海市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资金申请表》(一式五份),其他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于2025922日前提交至属地区商务主管部门,各区初审后于2025928日前提交至市商务委。

三、审核流程及拨付

(一)项目评审。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共同对本区符合相关条件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报市商务委,市商务委组织开展项目评审,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必要时进行现场核实。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结合第三方审核意见确认最终评审意见。市商务委联合市财政局将审核结果通知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二)资金拨付。市商务委将总部资金安排意见报送市财政局,各区财政部门根据评审意见及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安排拨付。

 

附件:1.咨询电话

2.上海市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资金申请表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2025829日   

附件下载:

1.咨询电话.docx

2.上海市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资金申请表.docx

来源: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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