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本市AEO商务协调员服务机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2-02)
沪商通关〔2024〕295号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支持本市海关高级认证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沪商通关〔2024〕4号)有关建立关地服务模式相关工作的要求,现将建立本市AEO商务协调员服务机制。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上海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部署要求,以为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以下简称“AEO”)提供优质服务为根本宗旨,以为企业纾困解难为工作着力点,以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为最终目标,大力推行“AEO商务协调员”制度,构建辖区AEO商务协调员与海关协调员对接联系机制,有效推动联合激励举措落实落地,促进企业发展,助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
二、工作原则
(一)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要扛牢属地管理责任,加强与属地海关的对接,按照实际情况,建立符合自身情况的AEO企业商务协调员与海关协调员对接联系机制。市商务委重点负责市级联合激励措施的落地,加强与上海海关等单位的协调。
(二)有需必应,无事不扰。尊重企业主体地位,更好发挥服务作用,坚决避免影响和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三)注重实效,强化落实。深入企业了解情况、宣传政策、收集问题、解决问题,开展多层次、常态化、系统化为企服务,切实提升企业家满意度和获得感。
三、队伍建设方式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坚持选优配强原则,选派热心服务企业、熟悉外贸与通关政策人员作为“AEO商务协调员”,有条件区也可在区内的开发区等组建“AEO商务协调员”队伍。市商务委负责外贸发展、通关便利和口岸数字化服务的责任处室相应选派市级“AEO商务协调员”,市区两级要发挥好行业协会作用,共同做好服务,构建市区两级协调员服务体系。
四、主要职责
(一)掌握企业情况。深入企业现场和项目一线,全面了解企业基本情况,认真听取企业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需求,以及对营商环境、涉及外贸和通关便利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二)宣传解读政策。要及时向企业宣讲各级政府出台的涉及外贸和通关便利政策,提高政策覆盖面、知晓率、匹配度,帮助企业用好用活用足优惠政策,切实解决好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问题。
(三)协调解决问题。对企业反映需要协调解决的困难、问题和有关诉求认真做好登记。能协调解决的马上帮助解决,协调不了的要及时按程序反馈上报。
(四)促进企业业务合作。进一步发挥相关协会作用,鼓励企业以成立企业联盟等方式,扩大朋友圈,加强企业间的业务合作。
(五)优选培育AEO。根据工作掌握的情况,推荐培育AEO的储备名单,协助海关开展AEO培训和引育工作。
(六)优化营商环境。落实对AEO企业的联合激励,推动AEO企业通关更快更便利,促进其外贸业务发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五、建立健全问题解决机制
强化结果导向,将解决问题作为实行“AEO商务协调员”制度的重点和目的,建立辖区AEO企业商务协调员与属地海关协调员对接联系机制。建立健全问题收集、问题解决、问题反馈的运行体系,做到“事事有回应、件件有落实”,持续提高为企服务实效。
(一)问题收集机制。“AEO商务协调员”要深入企业,加强调研,全方位主动收集信息,听取企业意见建议,掌握企业生产经营中存在问题困难及诉求;要加强信息归纳总结、分析研判,为做好服务工作提供有力指引。
(二)问题解决机制。坚持“分级分类、属地管理为主”, 一般问题由各区商务主管部门与属地海关自行解决,复杂问题由市商务委与上海海关协调解决,负责外贸发展的相关处室解决外贸进出口政策和贸易便利化方面问题,负责通关便利和口岸数字化服务的相关处室解决口岸通关环境和口岸数字化建设等相关措施方面的问题。
(三)问题反馈机制。对受理问题,通过面对面反馈、书面反馈、电话反馈等形式,由区AEO商务协调员及时向企业反馈办理进度;对已办结问题,向其反馈办理结果。
六、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商务主管部门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强化人员配备、健全工作机制,商务主管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和工作基础,与海关密切沟通,进一步完善优化“AEO商务协调员”制度,切实把服务企业工作做细、做实、做出成效。
(二)强化管理服务。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AEO商务协调员”的日常管理,提升服务质量,汇总企业意见,并就服务企业情况进行跟踪指导和督促检查。
(三)加大联合宣传和培训。充分利用单一窗口线上平台和线下宣讲、沙龙等活动,做好市区两级商务主管部门和海关针对AEO企业扶持的联合宣传培训工作。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2024年11月14日
来源: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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