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务委等五部门和单位关于印发《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暂时进境修理试点的监管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1-11)
沪商贸发〔2024〕284号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
根据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暂时进境修理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4〕18号)要求,市商务委、上海海关、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共同制定了《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暂时进境修理试点的监管方案》(以下简称《监管方案》),《监管方案》已商国家有关部委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4年10月28日
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
暂时进境修理试点的监管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国发〔2023〕23号)精神,根据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暂时进境修理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4〕18号),对符合条件的自境外暂时准许进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试验区,含临港新片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进行修理的货物实施保税,复运出境的免征关税,不复运出境、转为内销的须照章征收关税。为规范有序推进暂时进境修理试点,有效防范风险,制定本监管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健全监管机制,落实监管责任,稳妥推进暂时进境修理试点,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路径、积累新经验。
二、职责分工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统筹协调,做好信息共享,指导试点企业做好风险防范和应对预案。
市商务委:负责统筹协调推进暂时进境修理试点工作,牵头制定总体监管方案,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做好项目信息汇总和有关数据统计,指导开展暂时进境修理业务评估。
上海海关:依法履行暂时进境修理业务相关监管职责。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督促指导试点企业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做好暂时进境修理业务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发挥财政职能作用,参与暂时进境修理政策有关管理工作。
市税务局:发挥税务职能作用,参与暂时进境修理政策有关管理工作。
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负责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上海外高桥港综合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的行政管理)、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负责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的行政管理)以及上海自贸试验区(含临港新片区)内经国务院批复同意的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委会:负责制定本区域的暂时进境修理实施方案,履行监管职责,承担环保、安全生产等监管主体责任。同时明确企业申报材料具体要求,受理、审核企业申报材料,会同当地商务、生态环境、属地海关等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试点企业名单,并报市商务委、上海海关、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和市税务局备案。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依法对违法违规企业进行处理,发现风险隐患及时上报。
三、试点条件和程序
(一)试点企业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在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上海外高桥港综合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以及上海自贸试验区(含临港新片区)内经国务院批复同意的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符合相关行业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具备与开展暂时进境修理业务相应的经营范围、生产场所、生产资质、技术人员等。
2.有明确的待修理货物来源和修理后货物去向安排(复运出境渠道或转为内销渠道)。
3.开展暂时进境修理的货物包含在以下范围内:(1)商务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制定的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内的货物;(2)按照有关规定允许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含临港新片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保税维修的其他货物。
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作出的规定准许外,试点区域内不得开展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修理业务,不得通过修理方式开展拆解、报废等业务。开展修理业务的企业应强化修理料件质量控制,从源头减少修理货物固体废物产生量,固体废物产生率应控制在合理水平。
4.制定切实可行的修理操作规范、安全操作规程和污染防治方案等。修理业务应符合相关行业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依法履行质量保障,确保废气、废水、噪声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合法合规处置,履行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安全生产等义务,推荐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清洗剂等。
5.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信息化管理制度,能够实现对修理耗用等信息的全流程跟踪,对待修理货物,修理过程中替换的坏损零部件、在修理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以及修理后的废用料件等进行专门管理。
(二)试点申请程序。
意向企业应根据有关管委会的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由有关管委会会同当地商务、生态环境、属地海关共同研究确定试点企业名单,并报市商务委、上海海关、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和市税务局备案。试点企业在经营范围、生产资质、修理货物种类、修理和操作流程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向有关管委会通报。有关管委会可根据情况要求试点企业提交补充材料或重新进行申报,相关情况应通报市商务委、上海海关、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和市税务局。
四、监管要求
(一)严格货物流向管理。暂时进境修理货物原则上应当在办理进境手续时明确修理后货物去向,海关按保税维修方式办理手续。修理后货物复运出境的,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不复运出境转为内销的,按要求办理进口手续,以修理后货物的实际报验状态验核许可证件,照章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对属于国家禁止进口、未经准许的限制进口货物、需实施装运前检验但因暂时进境修理未实施的进口货物,修理后应复运出境,不得转内销。
(二)加强修理过程监管。对暂时进境修理货物,自进境起至办结复运出境或转内销海关手续止,试点企业应承担管理主体责任,严格按海关监管要求、相关行业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存放、修理和运输。有关管委会、属地海关按照保税维修的相关要求对试点企业进行监管。试点企业应按要求建立信息化管理制度,实现修理耗用等信息上传有关信息系统,各有关部门应通过信息化等手段加强监管、防控风险,及时查处违规行为。在货物修理过程中产生或替换的边角料、旧件、坏损零部件等,原则上应全部复运出境;确实无法复运出境的,一律不得内销,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需运往区外进行处置的,应按规定向海关办理出区手续。
(三)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试点企业应承担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依法达标排放并履行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等义务,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依法依规申报所产生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和处置等信息,并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申报。有关管委会和生态环境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制定生态环境监管方案,明确监管主体、监管内容和监管方式等要求,加强全过程生态环境监管。
五、违规处置标准和退出程序
(一)责令整改情形。试点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属地海关、当地生态环境等部门责令其整改。
1.未按要求建立信息化管理制度的;
2.经营范围、生产资质、修理货物种类、修理和操作流程等发生重大变化时,未及时报告并提交补充材料或重新进行申报的;
3.在进境、修理、内销等环节,向海关申报或上传的信息有不实内容,但未造成实质影响的;
4.未按要求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申报的;
5.违反生态环境、海关等部门其他监管要求,情节轻微的;
6.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情节轻微的。
(二)退出试点情形。试点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退出开展暂时进境修理试点企业名单。
1.迁出目前所在的上海自贸试验区(含临港新片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
2.破产或被政府主管部门撤销经营资格的;
3.海关认定的企业信用状况被降为失信企业的;
4.在进境或内销环节进行或协助进行不实申报,造成实质影响的,如偷逃税款、违反检验规定、违反禁止或限制进口货物规定等;
5.通过暂时进境修理方式违规开展拆解、报废等业务的;
6.违规处置在修理过程中替换的旧、坏损零部件,以及在修理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的;
7.违反生态环境、海关等部门其他监管要求,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
8.因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存在重大隐患的;
9.不再符合开展暂时进境修理试点业务的其他情形。
(三)退出程序。
有关管委会应会同当地商务、生态环境、属地海关等部门共同作出企业退出试点的决定,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市商务委、上海海关、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和市税务局。已退出试点的企业,恢复开展业务需重新递交申请。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暂时进境修理试点对上海自贸试验区(含临港新片区)建设的重要意义,加强统筹协调,确保在生态环境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展政策试点。
(二)落实监管责任。有关管委会、试点企业所在地商务、生态环境、属地海关等部门要切实履行相应的监管主体责任,安排专人负责政策试点,及时发现、排除风险隐患。
(三)加强业务指导。市商务委、上海海关和市生态环境等部门和单位应根据职责分工,积极主动深入企业,宣贯政策,帮助企业了解政策适用条件和违规处置规定,降低政策适用风险。
(四)强化部门协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协调联动和信息共享,必要时对试点企业开展暂时进境修理业务情况进行联合检查。
(五)建立评估制度。有关管委会须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定期组织开展暂时进境修理业务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海关监管等情况评估,并按照规定对违规企业进行整改等处理,相关情况通报市商务委、上海海关、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部门。
七、其他事项
在方案执行期间,如遇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重大调整,本监管方案内容将及时做出相应调整。方案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商务委、上海海关、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共同解释。
来源: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