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性公司
发布日期(2022-01-25)
问题:投资性公司的设立有一个条件是“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四亿美元”,请问,如果该投资者资产总额不到四亿美元,但对该投资者100%控股的母公司资产总额高于四亿美元,那么该投资者是否满足条件?
答复: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促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规【2019】30号)第四条之规定,“放宽外商设立投资性公司条件,将设立申请前一年外国投资者资产总额降为不低于2亿美元,取消境内实缴注册资本或投资企业数量要求。”为进一步支持外商投资促进工作,如在设立投资性公司过程中遇到问题,可以和相关商务部门联系,取得支持。
来源:上海市商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