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批准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扩大开放的措施》、《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现予公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特此公告。
月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年修订)
说明
年修订)》(以下简称
),以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批准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扩大开放的措施》、《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自贸试验区
年版)分类编制,包括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个行业门类不适用负面清单。
除列明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禁止(限制)外商投资国家以及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限制)的产业,禁止外商投资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全的项目,禁止从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经营活动。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参照负面清单执行。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后续《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我国签署的自贸协定中适用于自贸试验区并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有更优惠的开放措施的,按照相关协议或协定的规定执行。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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