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保区试点企业税收新亮点

发布日期(2022-07-02)

2022年1月1日,海关总署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署令256号”),明确了税收政策的管理、依据、优惠等事项,并自2022年4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政在原《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以下简称“第29号”)文件的基础上,集“境内关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选择性征收关税、区内维修和跨境电商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税收优惠政策为一体,使区内企业按照自身经营需求,有了选择适合税收政策的空间。

(一)有效解决购销货物增值税发票管理问题

根据署令256号规定,对进出综保区的货物实施“境内关外”管理政策,区内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企业,按照第29号规定执行。即区内企业在综保区完成备案后,对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可自愿向综合保税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海关申请成为试点企业,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上述规定有效地解决了区内企业销售保税或加工后的保税货物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同时,也解决了试点企业从区外购进货物、生产设备等取得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的实际情况。

(二)有效解决提供或销售非货物类应税服务开票问题

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的规定,综保区内企业提供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无论发生在区内还是境内区外都是增值税纳税人,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但增值税能否抵扣一直存在争议。对此,署令256号规定,区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试点企业,从事或兼营应税服务、销售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可按规定开具增值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其取得对应的进项税应准予申请抵扣或参与申请留抵退税。

(三)有效解决区内企业使用水电气办理退税问题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对区内企业销售给区内生产企业(非试点)生产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由区内生产企业(非试点)按视同出口申报退(免)税。在署令256号和第29号政策出台后,明确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条件,区内生产企业(非试点)可以申请为一般纳税人试点,对此,区内试点企业如果从境内区外购进“水电气”且用于生产耗用的,在办理出口退税资质备案后,可按两种方式进行处理,一是购进“水电气”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勾选的,可以进行抵扣但不能用于退税;二是购进“水电气”增值税专用发票勾选退税的,可视同出口退(免)税申报,但不能用于进项税额抵扣。

(四)有效解决区内注册区外经营企业享受政策的问题

对于“区内注册、区外经营”的“虚拟”区内企业,在购销货物一般不进、出区域(海关闸口)的,其货物在购销过程中,除报关出口外,一般也不涉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综保区税收政策。该类企业注册区内的主要目的是便于非保税项下货物贸易的往来,对此,根据署令256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享有以外汇或人民币计价结算的自由收付款(汇)管理,区内企业不论是从事一般贸易,还是保税贸易,均可以自由选择以人民币或外汇计价和享有“境内关外”的收付汇便利。

 


来源:上海市商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