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
发布日期(2025-08-29)
1、政策出台背景
为加快发展总部经济,鼓励跨国公司进一步集聚功能、提升能级,升级设立地区总部和研发中心等高能级项目,根据《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上海市鼓励设立和发展外资研发中心的规定》和《上海市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提升能级的若干措施》,设立上海市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总部资金”)。为规范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制定本办法。
2、政策支持对象有哪些
经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以下简称地区总部)、跨国公司事业部总部(以下简称事业部总部)、全球研发中心和开放式创新平台等项目,符合有关条件要求可依据本办法予以资金支持。
3、哪些项目可以申报
申报项目主体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依法设立、正常持续经营1年以上;
(二)信用状况良好,未被相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按规定报送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报告。
申报项目主体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享受财政资金资助,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4、支持标准有哪几项
一是早期扶持资助,二是能级提升奖励,分为一次性高能级奖励和一次性能级提升奖励,三是功能奖励,分为研发创新、财资管理、采购分销功能奖励,四是开放式创新平台奖励,五是增资奖励。
5、项目如何申报
市商务委按年度发布总部资金申报通知,明确申报工作要求。符合相关条件的项目,可以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向所在区的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申请材料。各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报市商务委。市商务委组织开展项目评审。评审结束后市商务委联合市财政局将审核结果通知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来源:上海市商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