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上海市会展活动备案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5-02-28)

贯彻落实《上海市会展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优化会展环境,规范会展行为,促进会展业健康持续发展,保障上海市会展活动备案工作有效开展,委于2021年2月出台《上海市会展活动备案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自发布至今,各项会展活动备案工作有效开展。鉴于《暂行办法》有效期将满,市商务委正式发布《上海市会展活动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实施

一、《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

2015年起,国家陆续取消了科技类、教育类及地方性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的行政审批要求。取消审批后,暂无相关文件规范会展信息的报送、备案等工作。《条例》的出台为有效开展展会信息报送提供了法律依据,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举办单位举办会展活动时,应当在发布招展信息前,将会展活动名称、举办时间、举办地点等信息,向市商务部门备案”,“会展活动信息备案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商务部门另行制定”。

《暂行办法》实施期间,通过展前备案申报、办展信息变更、展后报告提交等,实现办展全口径全流程信息归现已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会展活动备案工作机制。考虑备案工作在规范、服务、促进本市会展业中的基础支撑作用,《管理办法》的正式出台将为会展业后续健康发展和管理提供重要依据。

二、主要特点

《管理办法》作为促进和规范本市会展活动的基础性制度,注重实效性与创新性举措的结合并行。

一是备案服务窗口从单一平台转向一网通办。为贯彻落实《条例》精神,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本市在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平台建立会展统一服务窗口,实现同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协同办理,对办展相关行政许可和服务事项的申请及办理结果予以统一受理并反馈。《管理办法》以用好相关资源渠道为原则,对于已经通过“一网通办”实现“电子证照应用的信息,可不再重复提供”,并逐步推进与其他会展活动相关管理部门的信息对接。

二是办展信息归集的全口径、全流程新模式。根据《条例》精神,《管理办法》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会展活动”提出了依法备案要求,涵盖了国内、国际会展活动。根据展览活动流程,规定了展前备案申报、办展信息变更、展后报告提交、场馆信息报送等内容,实现办展全流程信息归集。另外,将原先线下办理的展会台商备案也转到服务窗口,实现在线备案登记。

三是备案服务从信息收集功能转向为备案企业提供综合服务便利。《管理办法》提出经备案的会展活动,举办单位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向海关、商务等部门申请给予展品入境通关便利、大型活动保障等服务”;“一网通办”平台将备案信息“及时交换给会展活动相关管理部门”,实现数据应用、管理的便利化;公众可以通过“一网通办”上的服务窗口,查询经备案的会展活动信息,有效防范“傍展”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是备案内容体现了结合新形势覆盖新情况的理念。根据新形势下会展活动发展新业态、管理新要求,鼓励线上展会备案。如鼓励名称中带有‘上海’字样且仅具有线上开展模式的会展活动举办单位通过服务平台向市商务部门办理备案《管理办法》明确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特殊情况下,举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后,向市商务部门办理展会活动备案”。进一步完善备案工作在规范、服务、促进本市会展业市场中的基础支撑作用。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十六条,主要内容为:

一是明确了《管理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机构职责等。明确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会展活动应依法进行备案;国家对会展活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商务部门是本市会展活动备案的管理部门;市商务部门可以委托行业促进机构等组织开展本市会展活动信息备案工作。(第一条、第二条)

二是规定了会展活动备案申报、备案后政务服务和查询内容。细化了《条例》有关规定,规范了会展活动的信息备案工作。规定会展活动的举办单位在发布招展信息前向市商务部门办理备案;规定了申报单位应提交的备案材料、备案确认和结果查询;规定了信息变更的相关做法;同时明确了展后报告、场馆举办情况的报送要求;明确了经展前备案的会展活动,可以依法依规向海关、商务等部门申请相关行政许可或保障服务;明确了公众对于备案的会展,可以查询的路径。(第三条至第九条)

三是管理和保障。规定了举办单位、场馆单位应分别对其备案、报送和发布的信息真实性负责;市商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开展会展活动备案工作,对备案信息所涉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等信息予以保密;明确了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特殊情况下的备案要求,以及日常会展活动相关管理部门之间的协同管理。(第十条至第十二条)

四是相关附则。明确鼓励线上展会备案。明确本办法的实施日期和有效期。(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

来源: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相关稿件: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会展活动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