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上海市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2-11-23)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等七部委《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加强本市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管理,完善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体系,促进汽车更新消费,市商务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委、市市场监管局制订出台了《上海市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一、出台背景
2020年7月,商务部等七部委出台《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围绕“资质认定和管理”“回收拆解行为规范”“回收利用行为规范”“监督管理”等方面对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管理作出了相关规定。
“细则”出台后,市商务委在根据“细则”做好日常管理工作的同时,结合本市实际,会同相关部门共同推进行业治理,细化制订了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认定的办事流程,推动完善了“报废机动车回收监管服务信息平台”功能,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联动工作机制和信用分类管理机制,取得了一定成效。相关做法,有必要通过制订“实施办法”的方式予以固化。“实施办法”的制订,将有利于本市更好的贯彻落实“细则”相关规定,有利于形成本市商务、发展改革、经信、公安、生态环境、交通、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治理合力,有利于通过信息化、大数据等手段推动行业发展和行业治理的转型升级。
二、主要特点
“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对“细则”做了细化,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特点:
一是结合本市实际,各部门加强沟通协作,细化明确了各自具体的工作职责。二是规定了市、区两级商务部门在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认定过程中的具体职责分工及办事流程,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三是提出建设本市机动车报废回收拆解信息管理平台,推动《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以下简称“回收证明”)全流程信息共享及无纸化办理,提升了办事便利度。四是提出商务部门不再出具纸质“回收证明”,创新由信息管理平台生成电子“回收证明”,并重申了必须“先拆车,后生成回收证明”。五是明确了部门联动开展行业治理的三个工作机制,包括:商务部门与公安部门的联动监管机制、商务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的违法行为线索移交与处理工作机制、商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的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机制。相关工作机制的建立,有利于形成行业治理的部门合力。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分为6章46条。
第一章“总则”,共6条,包括:“实施办法”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行业发展定位、部门职责分工、事项下放、行业协会发挥作用。
第二章“资质认定和管理”,共10条,包括:资质认定制度、资质认定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流程、审核时限、不得非法转让《资质认定书》、分支机构备案、《资质认定书》信息变更、资质重新认定、名单公示。
第三章“回收拆解行为规范”,共10条,包括:建设信息管理平台,证件核验,回收证明出具,禁止违规出具回收证明,部件不齐全和缺失的处理,查封、扣押、抵押、质押、被盗抢骗机动车不得出具回收证明,回收证明修改和作废,应在认定场地内拆解及禁止交易报废车整车、拼装车,应符合技术规范,固体废物处置。
第四章“回收利用行为规范”,共6条,包括:建立零部件销售台账,动力蓄电池回收拆解和利用,出售“五大总成”的规定,出售其他零部件的规定,禁止拼装机动车,禁止维修报废机动车。
第五章“监督管理”,共9条,包括:加强企业员工管理,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措施,《资质认定书》的撤销,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公安、商务部门联动监管机制,信用监管,证书、证明样式和发放,专家库管理。
第六章“附则”,共5条,包括:法律责任、资质重新认定、案件线索移交、解释、实施时间。
来源:上海市商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