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 的起草说明和解读

发布日期(2021-06-04)

一、制定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提出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国务院自2017年起下发的三份促进外商投资的文件(国发〔201739号、国发〔201819号、国发〔201923号),都对做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提出了要求。《上海市外商投资条例》进一步提出了商务部门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兜底服务的新要求。去年8月,商务部公布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商务部令2020年第3号,以下简称《商务部办法》),明确规定了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的具体要求。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及处理办法》(1989年制定、2010年修订,以下简称《原办法》)因制定时间较久,很多条款已不适应我国外商投资形势任务和法律法规变化的要求,应当根据外商投资法和国务院文件的新要求,以及商务部的具体规定,重新制定一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精神和本市外商投资投诉、权益保护及兜底服务工作实际的新办法。

2020年,我处按照“六个一”(一个名称、一个机制、一套机构、一个办法、一个系统、一套流程)的工作思路和要求全面推进本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建设。截至目前,除“一个办法”外,其他工作均已完成。同时,在《市商务委关于对中央第四巡视组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工作方案》中,出台《新办法》已被列为“主题教育检视问题整改不到位:推动外资企业更好发展的相关举措需要进一步研究落实”的具体整改措施之一,须于6月底之前完成。

二、制定思路及过程

(一)制定思路

制定工作紧紧围绕贯彻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上海市外商投资条例,紧密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在认真对照落实商务部办法的基础上,按照拓展范围、细化机制、创新方式、落实流程的思路展开。拓展受理范围,在商务部文件明确受理范围为投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和反映投资环境问题、提出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增加需要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的受理事项,体现落实兜底服务的要求。细化工作机制,将国家层面的部际协调机制落地细化为由我委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市级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市投诉中心设在市外商投资协会,各区指定部门或机构作为区级投诉中心。创新投诉方式调整完善上海外商投资促进服务平台,增设外资投诉服务模块,实现投诉服务在线申请、受理、办理、反馈等功能。落实流程时限,涉及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材料、受理条件、处理方式、办理时限等事项,新办法按照《商务部办法》的相关规定落实。

(二)制定过程

处按照废止和制定并举的方式,高效推进新办法制定工作。一方面,《原办法》为上海市政府规章,已正式提请市司法局启动废止流程,该废止已经414日市政府常务会议书面审议通过。另一方面,我处会同公贸处、市外商投资协会多次研究讨论起草了《新办法》(初稿),经征询各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临港新片区、虹桥商务区管委会意见建议,及补充市级投诉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1+16+2”投诉机构信息等内容后形成《新办法》(讨论稿)(附件1),于2020129经我委第23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针对主任办公会上提出的外资投诉与 “12345”工单衔接及办理时限是否需要一致市外资投诉中心是否需要设定“积极预防投诉事项发生”职能两个问题,我处会同相关处室进行了深入研究,认为上述工作性质有所不同,且有上位法依据,所以不再进行修改。

三、主要内容

《新办法》共五章、三十条。主要包括: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至第八条),明确了办法制定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定义和范围、建立投诉工作市级联席会议制度、市区分级受理事项、市区投诉受理机构等内容。

第二章 投诉的提出与受理(第九条至第十四条),明确了投诉提交方式和渠道、投诉材料清单、委托投诉方式、投诉不予受理的情况等内容。

第三章 投诉处理(第十五条至第二十条),明确了投诉处理的方式方法、投诉办结时限、投诉处理终结的情形等内容。

第四章 投诉工作管理制度(第二十至第二十七条),明确了投诉工作机构的档案建立、投诉情况总结上报、形成外商投资权益保护建议等内容。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明确了适用范围、解释部门和施行日期等内容。

 


来源: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相关稿件: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