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上海市鼓励企业设立贸易型总部的若干意见》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7-26)

全面强化本市“四大功能”,做强做优五型经济”,大力发展具有全球影响力的总部型经济,进一步集聚培育更多多功能、高能级的国内外贸易企业总部,支持贸易领域头部企业做大做强。根据《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与《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市商务委在原《上海市鼓励企业设立服务全国面向世界的贸易型总部若干意见》(沪商综〔2015〕48号)基础上,组织起草了《上海市鼓励企业设立贸易型总部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

一、起草背景

贸易型总部作为高能级、有活力的市场主体,是构建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新发展格局的深度参与者,也是发展本市“五型经济”中“总部经济”的重要载体。2015年,市商务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印发了《上海市鼓励企业设立服务全国面向世界的贸易型总部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原意见”),该文件已于2020年到期。为鼓励具有国际国内资源配置能力的企业在沪设立贸易型总部,市商务委牵头在该意见基础上,起草形成《若干意见》。

二、起草原则

1、以“十四五”发展规划为导向,优化完善配套政策。《若干意见》贯彻落实本市“十四五”发展规划,提出在新发展格局下更具针对性、更符合贸易企业特点的总部相关政策。如明确将人才引进纳入贸易型总部政策、新增便利贸易型开具增值税发票等税务支持政策、结合全球疫情情况,新增人员入境人员监测体检相关支持政策等。

2、以原意见为框架,完善明确相关政策表述。对原意见进行较大修订,包括对相关管理部门进行调整、进一步明确申报流程、在资金、金融、人才、出入境、进出口贸易等方面,更新完善相关政策表述以及进一步明确动态评估方法、手段与取消资格程序等。

3、以便利企业为出发点,做好总部企业服务。在认定方面,考虑到贸易型企业分支机构形式多样,去除了分支机构数量要求。在材料提交方面,对政府间能获取的材料进一步简化,仅保留一项提交材料。在政策方面,新增企业服务相关条款,鼓励各区因地制宜出台配套扶持政策,鼓励相关机构、协会组织,共同做好企业服务,畅通政企沟通渠道。

三、主要内容

《若干意见》共十六条,涉及认定目的和依据、定义、管理部门、认定条件、申请材料、申请程序、政策配套、动态评估等内容。

1、认定目的和依据、定义与管理部门(第一至三条)。主要包括认定背景、对象、部门管理职责等,重点是明确贸易型总部的定义,即将贸易型总部分为包含传统业务,如采购、分拨、营销、结算、物流等单一或综合功能的总部机构,和包含基于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从事撮合交易或提供配套服务的平台型贸易企业。

2、认定条件(第四条)。主要包括:以国内批发零售为主营业务,该业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占50%以上,且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100亿元人民币;以国际货物贸易为主营业务,该业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占50%以上,且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60亿元人民币;以物流仓储或国际服务贸易为主营业务,该业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占50%以上,且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40亿元人民币;以平台交易为主营业务,注册会员或入驻商家超过5000家且有超过30%的比例为非本市企业。其中,面向消费者的平台企业年交易额超过50亿元人民币;面向企业(提供企业间交易)的平台企业年交易额超过150亿元人民币。对为所在地区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可酌情考虑认定。

3、申请材料与程序(第五至六条)。主要包括:申请材料为近一年度审计报告。申请程序为企业按照要求向所在地的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报市商务委;市商务委完成复审,如有需要,将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审核通过的,由市商务委统一颁发认定证书。

4、政策配套(第七至十四条)。主要包括:一是资金和金融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申报相关专项资金。鼓励金融机构与贸易型总部开展合作,将贸易型总部企业纳入上海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的白名单库,支持申报设立财务公司,开展各类跨境资金业务。二是财税政策。支持贸易型总部参与电子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简化增值税专用发票升版与增量业务办理流程,落实企业改制重组相关税收政策。三是人才政策。为贸易型总部引进的外籍人才在本市工作和申请相关证件提供便利,符合相关条件的国内优秀引进人才,可以办理本市户籍。四是便利政策。包括简化出入境手续,支持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便利外籍人员入境,提升贸易型总部企业通关效率,采取便利化的监管措施等。五是服务政策。包括建立贸易型总部沟通联络与反馈机制,加强对各类总部企业的定期走访和对接服务等。六是区级政策。包括鼓励各区制定支持贸易型总部的政策措施,营造有利于贸易型总部发展的营商环境

5、动态评估与有效期(第十五条至十七条)。主要包括:对已认定的贸易型总部,结合企业信用信息等手段,实行动态评估,对不再满足认定条件的,上报市商务委,取消其总部资格并予以公告。《若干意见》有效期五年。


来源: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相关稿件:

市商务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关于印发《上海市鼓励企业设立贸易型总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