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上海市公共资源拍卖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日期(2020-01-15)
2012年,为加强本市公共资源拍卖管理,提高公共资源及司法委托等拍卖活动的质量和效率,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市商务委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原市工商局)、市监察局、市国资委、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财政局、上海海关联合印发了《上海市公共资源拍卖管理办法》(沪商服务〔2012〕780号,以下简称原《办法》)。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进一步加强本市公共资源拍卖管理,促进政务公开和廉政建设,保证公共资源拍卖的统一、规范、透明、高效,切实维护公共权益,依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市商务委联合相关部门于2020年初重新制定并印发了《上海市公共资源拍卖管理办法》(沪商规〔2020〕1号,以下简称新《办法》)。
一、新《办法》制定背景
原《办法》自2012年颁布实施以来,上海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建立起了线上、线下协同融合的公共资源拍卖模式,本市司法拍卖、政府公物、海关罚没、公安、工商、质监、文化执法等部门的罚没品,以及部分国有资产项目都在平台上成功交易,累计拍卖成交额近1200亿元,并且拍卖成交率、溢价率逐步提升,处于同行业领先水平,有效保证了公共资源的保值增值、高效流转。公拍中心得到了国家多个部委和本市多个部门的高度肯定,多次吸引兄弟省市同行前来交流学习,拍卖当事人和社会各界反响良好。但是随着所依据法律法规的修订、市场经济和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以及公共资源拍卖实践的经验总结,原《办法》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亟待调整、完善和充实。为进一步提高《办法》的适用性,发挥其对本市公共资源拍卖管理的规范和指导作用,我委在2017年经市法制部门同意延长原《办法》法定有效期两年,并于2019年初根据有关规定着手启动重新制定工作。
二、新《办法》的重点考虑
1、有关定义的完善和修改
近年来,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以及市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印发的《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丰富和完善了公共资源交易法规体系,在本次制定中参考和引用了部分内容。如,第二条中公共资源的定义: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引用了《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公共资源的定义。
2、拓展了《办法》的适用范围
原《办法》是针对2011年市商务委批准设立的上海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制定的监管制度,其适用范围相对狭窄。根据国办《方案》有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的相关要求,允许市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建办其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进一步提高《办法》的适用性,本次制定时淡化了指向性内容,将适用范围由市商务委批准成立的上海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调整为本市范围内其他公共资源拍卖平台均适用本办法。
3、厘清各类主体职责和权限
本次制定时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公共资源拍卖平台、拍卖机构各自地位和职责。要求公共资源拍卖平台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运行规则和管理制度,保障公共资源拍卖活动规范高效有序运行。政府部门承担监管职责,为拍卖市场创造开放、公平、有序的运营环境。例如,新《办法》明确由公共资源拍卖平台自行制定内部工作制度。原《办法》规定拍卖机构有违规情形的,由上海拍卖协会发出整改通知,本次制定后相关违规处理的职责由政府监管部门承担。同时,针对本次机构调整中,部分机构职能有所变动,新《办法》中涉及的监管部门也作了相应的调整。
4、适应监管手段的改变
作为原《办法》制订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于2105年作了修订,原《办法》部分内容已不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例如,新修订的《拍卖管理办法》取消了拍卖人在拍卖前、拍卖后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备的规定,本次制定将相关内容作了调整。
随着社会诚信体系的日益完善,信用评价制度日益成为重要的监管手段。国办在《方案》中明确要求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息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新《办法》第二十一条相应作了规定,要求公共资源拍卖平台应当建立拍卖企业的信用评价体系和考核制度,加强对拍卖人、竞买人以及公共资源拍卖活动的监督管理,对拍卖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情况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上报监管部门。
5、相关表述更加规范严密
原《办法》中部分内容表述不够严谨,本次制定予以改正。例如,原《办法》关于委托人的表述:公共资源拍卖的委托人是指依法可以处分或执行公共资源处置的政府部门、司法机构以及其他组织,现调整为:公共资源拍卖的委托人是依法处置、出让、管理公共资源的各类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新《办法》的主要内容
新《办法》共五章二十六条,涉及目的和依据、定义、适用范围、原则、监管部门、监管方式、委托人、拍卖人、竞买人、运行管理、违规处理等内容。
1、目的和依据(第一条)。主要包括:加强本市公共资源拍卖管理,促进政务公开和廉政建设,保证公共资源拍卖的统一、规范、透明、高效,提高公共资源拍卖的质量和效率,切实维护公共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公共资源的定义(第二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
公共资源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的公共资源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包括拍卖标的委托、拍卖公告、标的展示、拍卖会组织、拍卖价款结算、标的交割、结案归档等流程和内容。
3、适用范围(第三条)。本市范围内公共资源拍卖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公共资源拍卖活动原则上应当通过公共资源拍卖平台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拍卖活动应遵循原则(第四条)。强调了公共资源拍卖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充分披露信息,充分公开竞价。做到统一进场交易、统一网络平台、统一发布公告、统一接受监管、统一资金管理。
5、拍卖监管部门和监管方式(第五条、第六条)。主要内容是明确了公共资源拍卖监督管理部门是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上海海关等。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根据职责统筹协调处理本市公共资源拍卖活动中涉及的重大问题。监管部门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实施联合议事监管。
6、拍卖的当事人(第七条至第十条)。公共资源拍卖平台应当具备相应网络系统、设施设备以及线上线下融合的功能,可实现现场拍卖、现场与网络同步拍卖、网络拍卖。委托人是指依法处置、出让、管理公共资源的各类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拍卖人的主体资质、条件能力、信用等基本要求作了明确。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公共资源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7、拍卖的构成要素(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拍卖保证金:竞买人同意遵守规则和相关约定,参与公共资源拍卖活动,承担竞买责任所提交的履约保证资金。竞买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足额交纳拍卖保证金。
对拍卖公告的要求是:拍卖人应当依法通过媒体发布公共资源拍卖公告,并在公共拍卖平台上同步发布。委托人可以根据公共资源的特性要求拍卖人在指定媒体发布拍卖公告。
拍卖保留价是:由委托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所确定的据以拍卖成交的最低价。委托人应在拍卖会前以书面形式将拍卖保留价通知到拍卖人。
8、拍卖的程序性规定(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竞买方式: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拍卖,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拍卖。代理人参加拍卖的,应当出具竞买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竞买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拍卖记录:拍卖人以及公共资源拍卖平台应当记录保存和妥善保管拍卖活动的现场拍卖全程录像、网络拍卖数据、拍卖笔录及资料等,保管时间不少于五年。拍卖价款结算:对买受人向拍卖人支付拍卖价款、拍卖人向没有竞得标的竞买人退还其保证金等结算流程和要求作了规定。拍卖标的交付:买受人付清拍卖价款的,拍卖人经委托人确认后协助买受人办理标的交付、交接等相关事项。结案归档:应当在拍卖完成后将拍卖的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委托人报送结案报告。
9、拍卖运行管理规范(第十九条至二十一条)。组织职能:公共资源拍卖平台应当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运行规则和管理制度,保障公共资源拍卖活动规范高效有序运行,以及网络和信息安全。贯彻职能:公共资源拍卖平台应当严格执行公共资源拍卖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通讯和简报等方式向监管部门报告工作动态、重要标的拍卖结果、重大事件等。日常管理:公共资源拍卖平台应当建立拍卖企业的信用评价体系和考核制度,加强对拍卖人、竞买人以及公共资源拍卖活动的监督管理,对拍卖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情况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上报相关监管部门。
10、对违规者的处理(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拍卖人违规处理:规定了公共资源拍卖平台可以暂停或者终止现场拍卖活动的六种情形,并报告相关监管部门,由其依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平台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处理:公共资源拍卖平台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拍卖过程中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竞买人违规处理:规定了竞买人及相关人员扰乱公共资源拍卖活动、串通围标、破坏和干扰网络拍卖系统运行的,由公共资源拍卖平台给予批评教育、警示;情节严重的,公共资源拍卖平台应当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11、附则的相关内容(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六条)。主要包括:本办法由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来源:上海市商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