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加注管理办法》意见征求和采纳情况报告(已截止)
发布日期(2022-02-12)
一、征询时间
2021年11月至12月
二、征询对象
通过征求意见函、座谈会、专题会议等方式,向相关政府部门征求具体意见。
三、意见反馈与采纳情况
11月下旬书面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单位 | 修改意见 | 采纳情况 |
市生态环境局 | 第八条第(四)款涉及新建、改建、扩建油库及配套输送管道等建设目的,应当按照《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上海市实施细化规定(2021年版)的通知》(沪环规[2021]11号)的有关规定,提供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采纳 |
第十九条第(七)款删除“和不符合大气排放控制标准”。 | 采纳 | |
上海边检 | 第六条、第十一条将上海边检纳入到加注资格会审单位。 | 采纳 |
第七条第三款、第八条第六款增加“无违反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行为”。 | 采纳 | |
第十九条保税油经营企业禁止行为中,增加一款“违反出入境管理法规,违规搭靠外轮、违规登轮及擅自出入境等行为”。 | 采纳 | |
建议市商务委会同上海边检等有关部门共同进行年检。 | 采纳 | |
市应急管理局 | 建议删除第八条第五款、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 吸收采纳 |
建议删除第四条、第二十条涉及应急管理部门的内容。 | 吸收采纳 | |
市消防救援总队 | 涉及上海水域消防安全管理的部门除市消防救援总队和上海海事局外,还有市公安局、长江航运公安局等部门,建议该《管理办法》同步征求上述含有消防管理职能的部门。 | 采纳 |
建议在《管理办法》“第五条”中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采纳 | |
企业取得保税油经营资格后,无需向市消防救援总队办理相关手续,建议不把“消防”写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中。 | 采纳 | |
市市场监管局 | 第十八条“保税油经营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 采纳 |
建议第十九条第七、八款整合修改为“禁止进口或者出口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保税油,或者以不合格进出口保税油冒充合格进出口保税油”。 | 采纳 | |
市交通委 | 第二条建议进一步研究明确适用范围。 | 采纳 |
第十一条、十二条建议进一步完善审批程序。 | 采纳 | |
第十九条,如果在上海港范围内经营船舶燃料供应,无需取得水路运输相关许可,建议修改。 | 采纳 | |
上海海事局 | 考虑到保税油供应公司应具备基础的水上供油安全和防污染管理经验,为夯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议第七条第一款改为“具有船舶供油业务经验,拥有或光船租赁符合相关技术和安全条件的双底双壳供应船舶至少1艘,单船载重吨位不小于1000吨”。 | 吸收采纳 |
根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1号),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单位,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作为保税油供应企业,首先应具备供受油作业能力,建议第八条第三款改为“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船舶供油作业备案证明以及供应船舶的相关证明文件”。 | 采纳 | |
上海海关 | 建议将《管理办法》中标题改为“上海市国际航行船舶保税加油试行办法”,文中所有关于保税油经营管理的相关表述一并修改为“国际航行船舶保税加油管理”。 | 吸收采纳 |
鉴于《管理办法》中涉及很多海关职能和手续事项,建议《管理办法》由市商务委和上海海关等部门联合制定发文。 | 吸收采纳 | |
第七条第二款建议改为“依托符合油罐安全技术条件、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开展加注业务,并具备接卸和转运保税油的配套设施,如采用租赁方式,合同期限不得少于3年”。 | 采纳 | |
第八条第四款建议改为“海关批准的保税仓库及其配套设施相关证明文件”。 | 采纳 | |
第八条第八款建议调整为“承运船舶应当安装船舶实时定位设备、质量流量计等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设备”。 | 采纳 | |
长江航运公安局上海分局 | 第五条依据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出现重复,建议删除重复表述,其他无意见。 | 采纳 |
12月下旬专题会议意见采纳情况
单位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市发改委 | 无意见。 | 采纳 |
市生态环境局 | 提的建议均已采纳。 | 采纳 |
上海边检 | 提的建议均已采纳,下一步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 采纳 |
市应急管理局 | 第八条五款根据国务院第591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建议增加“交通部门核发的《港口经营许可证》”。 | 吸收采纳 |
市经信委负责成品油的零售经营,建议将市经信委列入。 | 采纳 | |
市消防救援总队 | 提的建议均已采纳。 | 采纳 |
市市场监管局 | 第四条按照各自行政管理职责做好保税油加注的监督管理工作,建议明确管理职责。 | 吸收采纳 |
建议将市经信委列入。 | 采纳 | |
市交通委 | 第二条对“上海”的定义希望在细则中描述。 | 吸收采纳 |
考虑到以后跨关区直供,建议在批准证书上增加“经营地”方面的描述。 | 吸收采纳 | |
上海海事局 | 建议对“上海”范围进行准确定义。 | 吸收采纳 |
第二条对国际航行船舶的定义,建议参考国务院令第175号“国际航行船舶,是指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的外国籍船舶和航行国际航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船舶”。 | 采纳 | |
上海海关 | 提的意见均已采纳。 | 采纳 |
长江航运公安局上海分局 | 无意见。 | 采纳 |
市公安局 | 建议第二十条中,“将查出情况向社会公开”建议修改为“将查出情况向社会依法公开”。 | 采纳 |
建议各监管部门将查处的情况向市商务委进行通报。 | 采纳 |
来源:上海市商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