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试点管理办法(试行)》 意见征求和采纳情况报告(已截止)

发布日期(2022-01-19)

一、征询时间

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

二、征询对象

通过征求意见函、座谈会、专题会议等方式,向相关政府部门征求具体意见。

三、意见反馈与采纳情况


12月下旬书面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单位

修改意见

采纳情况

市生态环境局

无意见

采纳

上海边检

建议文中对上海边检的表述由市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改为“上海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其他无意见

采纳

市应急管理局

无意见

采纳

市消防救援总队

建议在第条中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采纳

市市场监管局

第七条建议修改为“企业获批复同意开展保税LNG加注试点的,应按照交通、海关、海事、边检、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求开展相关业务。”

修改理由:根据职责,我局对LNG本身不进行监管,而是对加注LNG过程中使用的计量器具开展监管。此外,第八条所列法律规范涉及部门均非我局,进一步印证市场监管部门在保税LNG加注工作中主要是在职责范围内配合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建议参照第十二条的表述,将市场监管部门放在部门之后

采纳

市交通委

针对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船舶燃料加注经营作为港口经营业务中的一项,需按照交通运输部《港口经营管理规定》进行备案,而非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建议按照“先资质、后备案”的原则,上述企业在取得加注批文后,再向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在申请材料中删除该项。

采纳

上海海事局

考虑到LNG加注船舶的航行、停泊、作业特点及相关水域的管理要求,建议在第八条增加《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液化天然气码头设计规范》《上海洋山深水港及其附近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采纳

上海海关

关于第三条“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负责牵头对保税LNG加注试点实行统一管理”,该条表述建议改为“上海市人民政府对保税LNG加注试点实行统一管理,总量控制,授权市商务委制定本办法。

吸收采纳

建议以上海市人民政府名义对外发文

采纳

鉴于目前保税LNG加注作为试点业务开展,建议上海市政府层面在向国务院办公厅报备国发[2021]24号文相关实施方案时,将开展保税LNG加注事项一并上报,获取国家层面政策支持。

    采纳

市发改委

无意见

    采纳

临港管委会

无意见

    采纳

 


1月上旬专题会议意见采纳情况

单位

反馈意见

采纳情况

上港集团

鉴于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是试点工作,建议仅限在临港启动,将文件名称修改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试点管理办法》,同时第二条限定范围建议修改

  采纳

建议删除第五条第款:如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需提供应急管理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除外)

  采纳

第六条建议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直接予以审核批复。

  采纳

市发改委

总体上无意见。鉴于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是试点工作,建议仅限在临港启动,对标题和第二条限定范围建议修改

采纳

市生态环境局

无意见

采纳

上海边检

建议文中对上海边检的表述由市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改为“上海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其他无意见

采纳

发文形式上建议商议一下

采纳

市应急管理局

建议删除第五条第款:如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需提供应急管理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除外)

采纳

市消防救援总队

提的建议均已采纳,无意见

采纳

市市场监管局

第七条建议修改为“企业获批复同意开展保税LNG加注试点的,应按照交通、海关、海事、边检、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求开展相关业务。”

采纳

市交通委

提的建议均已采纳

采纳

上海海事局

提的建议均已采纳

采纳

上海海关

关于第三条“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负责牵头对保税LNG加注试点实行统一管理”,该条表述建议改为“上海市人民政府对保税LNG加注试点实行统一管理,总量控制,授权市商务委制定本办法。

吸收采纳

建议以上海市人民政府名义对外发文

采纳

鉴于目前保税LNG加注作为试点业务开展,建议上海市政府层面在向国务院办公厅报备国发[2021]24号文相关实施方案时,将开展保税LNG加注事项一并上报,获取国家层面政策支持。

   采纳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鉴于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是试点工作,建议仅限在临港启动,将文件名称修改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试点管理办法》

   采纳

第六条建议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直接予以审核批复。

   采纳

 

 


来源:上海市商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