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610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3-06-07)

王海波等代表:

您们提出“关于上海市预付费卡收费设定最高限额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办理概述

近年来,本市单用途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市场迅速发展,单用途卡立法体系逐步完善,但发卡经营者违法违规的情形也时有发生。为此,您的提出建立涉单用途卡消费行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系统、进一步完善单用途卡备案制度、确定预收费限额、引入保证人及担保制度等建议,对完善单用途卡监管工作有较强的参考和借鉴意义。

二、对建议的具体答复

(一)对于“建立涉单用途卡消费行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系统”的相关建议

2019年出台的《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中,已充分体现信用联动奖惩机制等具体措施。依据有关规定,我委组织建立了全市统一的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协同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协同监管服务平台”)。依托协同监管服务平台,初步实现了“信息对接”“风险预警”“信用治理”三项制度,覆盖单用途卡监管全过程。2021年,市政府办公厅印发《本市开展综合监管“一件事”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并将单用途预付卡综合监管“一件事”列入改革试点事项清单。

目前,协同监管服务平台通过归集发卡经营者违法信息,实时对发卡经营者的依法合规情形进行动态监管。其中,发卡经营者无违法违规情况的,通过绿灯标识;违反相关要求且处于责令整改期的,通过黄灯标识;责令整改期内未整改的,通过红灯标识,并列入“双随机、一公开”重点抽查目录。

协同监管服务平台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将动态监管标识、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对社会进行公示。其中,存在绿灯、黄灯、红灯标识的发卡经营者分别赋予绿码、黄码、红码;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发卡经营者被赋予黑码。

(二)对于“单用途卡备案制度应进一步完善”的相关建议

《管理规定》针对单用途卡发卡经营者信息对接备案、日常监管、行政执法等工作,明确了行业主管部门之间的分工原则,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分工原则。市商务、文化、体育、交通、旅游、教育等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各自主管行业、领域内单用途卡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金融、税务、公安、文化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单用途卡经营活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管理规定》针对发卡经营者备案工作,做出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信息对接义务。发卡经营者应当建立与单用途卡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自有业务处理系统或者使用单用途卡公共基础业务处理系统,与协同监管服务平台信息对接。二是明确信息报送义务。发卡经营者应当并及时、准确、完整地传送单用途卡发行数量、预收资金以及预收资金余额等信息。同时,依据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发卡经营者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

截至目前,本市共546家发卡经营者完成信息对接,协同监管服务平台共监管预收资金约174亿元,其中通过履约保证保险方式充抵的约118亿元,通过银行资金存管的约38.5亿元,实现了已信息对接发卡经营者预收资金全监管。

(三)对于“确定预收费限额、引入保证人及担保制度提高此类企业的活力”的相关建议

目前,《管理规定》未针对预收费限额做出规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目前,该规定只适用于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未拓展到其他行业、领域和个体工商户。

《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本市建立单用途卡预收资金余额风险警示制度。按照规定与协同监管服务平台信息对接的经营者,预收资金余额超过风险警示标准的,应当采取专用存款账户管理,确保资金安全。经营者可以采取履约保证保险等其他风险防范措施,冲抵存管资金。”该条规定的履约保证保险,使保险公司发挥出了担保公司的作用,且保险公司收费更低、担保能力更高。

2022年12月,教育部等十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新增了一次性收费不得超过5000元的规定,防止一次性收费过多,增加资金风险。

目前,我委正在积极探索银行保函等担保制度,给发卡经营者提供更为多样化的风险化解机制。

三、下一步工作考虑

结合代表建议,下一步我们将会同相关部门,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单用途卡领域监管服务各项工作,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一)推进单用途卡行业信用监管试点工作

2022年12月8日,我委下发《关于对本市商务领域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开展信用监管试点的通知》,明确以下两点:一是开展信用评定。对发卡经营者开展单用途卡商务信用等级评定。发卡经营者单用途卡商务信用等级评定由高到低分为A、B、C、D四个等级。二是实施分类监管。对等级为A、B的发卡经营者,视情况采取降低抽查比例和检查频次等措施,充分发挥激励导向作用。对等级为C的经营者,提高抽查比例和检查频次,督促发卡经营者提升信用评级。对等级为D的经营者,会同有关部门采取联合惩戒等措施。

下一步,我委将以区为单位开展试点,在商贸领域推进单用途卡行业信用监管试点工作,对发卡经营者开展商务信用等级评定,并依据等级评定结果,开展激励导向、抽查检查、联合惩戒等工作。

(二)扩大单用途卡发卡经营者信息对接覆盖面

一是加强法规宣传,引导舆论监督。通过各类线上线下方式,加强法规政策宣贯,适时发布单用途卡典型案例,提升经营者信息对接、合规发卡意识。支持有关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加强宣传引导,在全社会范围内养成购卡查询习惯,提升消费者理性购卡意识,倒逼发卡经营者信息对接。二是加强协同监管,加强行政执法。定期会同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消保委和行业协会,召开单用途卡管理工作情况通气会,通报单用途卡相关行业监管情况,强化行政执法、司法保障及行业自律,提高部门协同效率。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推进“一案一处理”工作机制,做好案件处理、消费纠纷调解、履约保证保险赔付等相关工作,避免因发卡经营者关门歇业引发群体性纠纷。三是加强信息披露,推进信用监管。依托协同监管平台对发卡经营者开展信用基础画像,加强发卡经营者信用公示和风险披露,对信誉良好的发卡经营者加强正面宣传,释放信用红利;对已信息对接的发卡经营者违法违规情形进行公示;对未信息对接发卡经营者直接亮警示灯;并对严重失信主体实行重点监管。

(三)探索预收资金风险防范化解新机制

探索预收资金市场化风险防范机制,完善履约保证保险方案,研究其他类型的保证保险、银行保函、信托等风险防范措施,防范化解预收资金风险,提升预收资金存管和风险防范水平。鼓励存管银行提升开户便利度、细化资金监管措施,探索针对发卡经营者尤其是中小微发卡经营者的普惠金融举措,全面提升监管力度和服务水平。

再次感谢您们对本市单用途卡领域监管服务各项工作的关心和大力支持!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2023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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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市商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