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120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3-06-07)
刘正东、金缨、厉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切实加强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监督管理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基本情况
2006年10月13日,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第17号令公布《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滥用优势地位,制定不公正条款、不合理收费、拖欠货款等损害零售商和供应商利益行为进行规范。《管理办法》根据“适度监管、合法规范、公平交易、和谐合作、共同发展”的立法原则,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使零售商、供应商在交易过程中能够直接引用相应的条款主张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各地商务、价格、公安、税务、工商(市场监管)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遇到不公平交易行为时,受到侵害的一方可以参照各部门的职责范围,向有关部门举报;如接受举报的部门发现不属于自己的职责范围,可依法移送其他部门。有关部门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应当密切配合,联合查处重大违法行为。
二、市商务委根据国家部委工作通知组织联合执法检查
根据“适度监管”“无事不扰”的原则,市商务委按照国家部委工作通知要求,组织开展本市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领域(以下简称:零供关系)联合执法检查,制订本市联合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相关部门会签后实施。2011年12月-2012年2月,根据商务部等5部门《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方案》,市商务委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对最大单店营业面积超过6000平方米、门店数超过20家、2010年销售额超过20亿元人民币的大型零售企业开展部门联合执法检查。检查结果显示,本市零供关系总体情况正常,无明显违规经营行为。2015年1月,商务部等5部门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零售商供应商交易监管工作的通知》(商办秩函〔2015〕42号),2015年5-6月,市商务委再次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对本市大型零售企业开展部门联合执法检查。检查结果显示,本市零供关系总体情况正常。
三、目前本市零供关系事项已列入综合执法范畴
根据2020年12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将本市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职责由市场监管部门集中行使的决定》(沪府规《2020》34号),商务部门向市场监管部门移交了包括零供关系在内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检查权,两部门对零供关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会商并达成一致。2023年2月23日,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委根据2020年以来的工作实际,修订印发了《上海市商务领域违法行为线索移交与执法协作办法》(沪市监规范〔2023〕2号),2023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3月14日,零供关系适用该办法。
四、市商务委对零供关系投诉主要采取调解方式
《管理办法》实施以来,本市商务部门接到的零供关系投诉案件只有2起,主要通过调解的方式进行解决。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关于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的通知》(商办厅函〔2015〕675号),商务系统按照“法定途径优先”原则分类处置信访事项,对各类经济活动中产生的民事纠纷,有仲裁协议的,按照仲裁协议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仲裁协议的,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工作通知》,市商务委积极推动完善本市零售商与供应商纠纷调解机制,引导供应商运用民事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及时化解零供交易矛盾。
五、根据现行法律体系加强零供关系公平交易行为规范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公平交易行为规范,如《反垄断法》《民法典》《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为不公平交易行为受侵害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支持。2022年6月24日修订的《反垄断法》第三章,进一步明确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其法律位阶和效力均高于《管理办法》。同时,对执法主体作了进一步明确:“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工作”“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六、下一步工作
(一)牵头制订合同示范文本
根据本市零供关系实际,市商务委将会同市市场监管局等制订本市零供关系合同示范文本。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结合大调研大走访工作,对本市零售商供应商开展调研,形成合同示范文本后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加强商超企业日常管理,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对商超企业的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二)加强法律法规规章宣传
市商务委会同市市场监管局等,加强部门联动,开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宣传,引导市场主体知法用法,维护公平交易营商环境。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对目前零供关系中新的情况,如合同中对违约金、行为默示等对供应商不利的条款,结合现行法律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
(三)加强零供关系纠纷调解处置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零售商供应商交易监管工作的通知》(商办秩函〔2015〕42号),建立健全零售商与供应商纠纷调解机制。落实属地责任,指导区商务部门对区域内零售商涉及的零供关系领域投诉纠纷,开展调解处置,引导零供双方维护合法权益。
(四)引导零售商供应商创新发展
市商务委以高质量发展为引领,激发中小商贸企业活力,鼓励集采集配、营销推广、技术管理等领域经验共享,为中小企业发展赋能。发布零售行业市场监测信息,引导供应商深入社区开展产销对接。指导中小供应商利用网络平台、移动终端等,促进营销模式、手段、渠道创新发展,增强供应商竞争实力,引导本市企业建立和谐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环境。
感谢您对本市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相关监管工作的关注,希望继续得到您对本市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的支持。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2023年5月12日
联系人姓名:廖涛 联系电话:23110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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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市商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