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718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3-06-07)
姚海嵩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废旧汽车净化催化剂的监管的代表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对本建议的办理概述
感谢您针对“废旧汽车回收行业中存在大量回收车辆三元催化器缺失”问题提出的针对性建议,为规范本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提供了重要参考。收到您的建议后,我委高度重视,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建议内容。经汇总相关部门意见,起草了本建议的答复意见。
二、对本建议的答复
(一)关于“源头控制、智慧监管”的建议。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规定,机动车车架(或者车身)或者发动机缺失的应当认定为车辆缺失,回收拆解企业不得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但对于机动车报废时是否必须带有尾气净化催化器,则没有明确规定。后续,我们将向国家相关部门研提相关建议,加强报废机动车关键部件的监督管理。
(二)关于“实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的建议。生态环境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对汽车拆解企业的日常监管,确保废旧汽车三元催化装置按照危险废物交给有资质的单位支持;加大对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的监管力度,要求按照规定对旧汽车三元催化装置进行处置,确保不流入底下市场。应急管理部门将对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非法收集、非法处置汽车尾气净化催化剂的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实现信息及时、充分、有效共享,对涉及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其他各部门也将在职能范围之内加强对报废汽车尾气净化催化器的监管,并形成工作合力,提升报废汽车净化催化器的管理效能。
(三)关于“加大宣传力度,深化环保意识”的建议。我委依托行业协会,强化行业宣传培训,加强行业自律,确保旧机动车规范拆解。另外,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名单,并督促各拆解企业提升行业服务质量,引导车主将车辆送到有资质的拆解企业进行报废。
下一步,各部门将持续加强合作,加大环保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台、网站、报刊、杂志等进行宣传报道,提高广大车主的环保意识,激发公众自觉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感,避免报废机动车尾气净化催化剂等危废流向地下市场。另一方面,鼓励广大群众对违法违规处置危废的黑窝点企业和个人进行举报,加大震慑力,杜绝违法回收处置危废的行为。
再次感谢您的宝贵建议,希望能继续得到您的支持。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2023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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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市商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