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利益相关方等列席有关会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07-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健全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科学、民主、依法的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动决策信息更加公开透明,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7〕14号),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利益相关方,是指与市商务委会议审议议题有关(即涉及其权利义务,或受其关注关切)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会议,是指市商务委主任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
第三条(适用情形)
涉及下列议题的会议(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可邀请利益相关方列席:
(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涉及本市商务领域重要规划等事项;
(三)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
(四)其他有必要邀请利益相关方列席会议的事项。
第四条(职责分工)
办公室负责全委利益相关方等列席会议有关工作的统筹协调;机关各处室、办事处做好具体会议落实。
第二章 利益相关方
第五条(人员构成)
利益相关方一般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法律顾问、企业代表、专家学者、利益相关群众、新闻媒体工作者等人员构成。
第六条(人员要求)
利益相关方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养和综合素质,为人正直,遵纪守法,具有相应的民主政治权利;
(三)具有与列席议题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工作经历、表达和议事能力等,有良好的群众基础。
第七条(基本权利)
利益相关方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但不享有表决权。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前对拟决策事项开展调查研究,收集社会各方意见建议,就拟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等向相关职能部门咨询;
(二)会上有权发表意见或建议,说明事实、阐明理由;
(三)会后有权了解和监督会议决策事项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基本义务)
利益相关方列席人员应遵守市商务委会议的相关纪律要求。
第三章 会议的筹备与组织
第九条(筹备方案)
议题承办处室(部门)综合考虑会议类别、决策事项、出席范围等因素,制定利益相关方列席有关会议的具体方案,明确参会人数和人员构成。人员名单及具体方案报分管委领导审定,特别重大事项报委主要领导审定,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会议安排)
主任办公会议一般每年安排1-2次利益相关方列席。议题承办处室(部门)会同办公室商定列席人员名单,一般为3-5名,并提前3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和议程安排等事项通知列席人员。
专题会议根据具体情况召开,次数不限,研究涉及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有关事项的,可以邀请利益相关方列席。议题承办处室(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商定列席人员名单,并提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和议程安排等事项通知列席人员。
第十二条(会议程序)
利益相关方列席有关会议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议题承办处室(部门)提前将会议召开的议程安排以及相关材料送达列席人员。
(二)会议当日,列席人员提前15分钟到会议地点,并在现场工作人员指引下,在指定区域就坐。
(三)会议进行时,议题承办处室(部门)对讨论事项进行汇报说明后,会议召集人可征询列席人员的意见或建议。发言内容做好会议记录,供决策参考。列席人员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建议,也可在会前或会后以书面形式提出。
(四)会上,相关职能处室(部门)应视情况对列席人员提出的意见或建议予以回应,对不予采纳的应说明理由。
(五)会议结束后,议题承办处室(部门)负责会议材料的归纳整理,对列席人员所提意见或建议的采纳情况和会议决定,以适当形式予以反馈,并报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信息公开)
议题承办处室(部门)应将利益相关方列席有关会议的情况、意见或建议的采纳情况等信息及时通过市商务委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缺席处理)
利益相关方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列席有关会议的,应及时向议题承办处室(部门)请假,并说明理由。
利益相关方列席人员缺席会议不影响会议进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上海市商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