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务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清单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07-02)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健全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科学、民主、依法的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动决策信息更加公开透明,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健全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科学、民主、依法的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动决策信息更加公开透明,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7〕14号),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市商务委实行重大行政决策目录(以下简称“重大决策目录”)全过程管理。列入目录的决策事项,按照重大行政决策规定程序实施。
第三条(遵循原则)
重大决策目录管理遵循科学、民主、依法、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分工)
办公室负责市商务委重大决策目录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动态管理。
办公室会同机关各处室、办事处编制年度重大决策目录。
机关各处室、办事处作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承办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落实本办法。
第五条(事项标准)
符合以下范围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纳入重大决策目录:
(一)商务领域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商务领域重要规划;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重大决策目录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编制和审议)
机关各处室、办事处应于每年12月31日之前向办公室书面提交下一年度拟纳入重大决策目录的事项建议。事项建议提出前应报请分管委领导同意。
办公室汇总编制重大决策目录,并报请委办公会议审议。
第七条(目录管理)
重大决策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变动情况以及年度工作任务的变动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对重大决策目录的调整,应由申请调整处室(部门)向办公室提出调整事项建议,提出前征得分管委领导同意。
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调整事项,由办公室调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调整目录。调整后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应及时公开。
第八条(信息公开)
重大决策目录应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市商务委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上海市商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