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0779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发布日期(2025-04-11)
市经济信息化委:
严鸽群委员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上海市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将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沪府办规〔2024〕18号)提出,新能源汽车厂商或其指定的车用动力蓄电池生产厂商承担废旧车用动力蓄电池溯源和回收主体责任,可以按照《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规则》(GB/T34014-2017),对车用动力蓄电池进行编码管理,具备对车用动力蓄电池全过程监管和追溯能力。
商务部《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尾气后处理装置,以及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不齐全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书面说明情况,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未就新能源车报废时是否必须带有动力蓄电池作出明确规定。后续,我委将向国家相关部门研提建议,加强报废机动车关键部件的监督管理。
另外,我委也将督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提高新能源汽车专业拆解能力,配合生产厂商做好动力电池的回收处置,提高回收效率,降低安全风险,减少废旧动力电池造成的二次污染。
以上意见供你单位统一答复提案者时参考。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2025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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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市商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