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酒类专卖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9-01-30)
上海市酒类专卖管理局在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实施,依法对全市的酒类产销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受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的委托,负责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 局长: 卢荣华 副局长: 居新平 党支部副书记:姚静智 工会主席兼产销管理部主任:陈国昌 办公室副主任:陈琪 政策法规部副主任:汪卫华 市场稽查部主任:王家建 市场稽查部副主任:徐东华 质量抽检部副主任:张浩巨 联系方式: 办公地点: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691弄1号 邮编:200050 联系电话(总机):86-021-62259709 传真:86-021-52382408
(一)贯彻执行《条例》、《办法》和国家有关酒类商品流通管理的方针、政策,结合本市实际,研究起草酒类商品流通管理的实施细则,依法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酒类商品批发、零售企业的经营许可工作,确认经营资格,核发经营许可证,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三)依法保护酒类商品消费者合法权益,受理投诉、举报,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
(四)依法定期进行市场抽检工作,组织查处酒类商品经营活动中的制造、销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的违法行为。(五)依法加强对各区、县酒类专卖管理局的工作指导。
(六)按照《办法》规定,在全市酒类经营企业中实施随附单制度;并按《办法》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警告、处罚。
(七)按照《办法》规定,加强对散装酒经营的管理。
(八)按照《办法》规定,抓好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的工作。
(九)负责有关酒类商品执法的行政复议受理及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来源:上海市商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