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商务委关于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5-09)
市商务委关于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相关电子商务园区: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数字贸易创新发展示范有关项目创建工作的通知》(商办服贸〔2026〕301号)要求,将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综合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应在增强电商产供链韧性、助力扩大内需提振消费、开展互利共赢国际合作、打造电商创新高地、营造电商发展良好生态等5个方面具备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
各区参与创建工作应践行正确政绩观,立足实际、注重实效,不得脱离地方资源禀赋条件和产业发展实际,不得搞举债创建,不得超过承受能力搞“花架子”,不得不顾群众感受跟风创建。坚持“错位探索、特色发展、优中选优”原则,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对本区创建申报工作进行统筹,认真审核、择优推荐。
二、具体工作
(一)评价对象
除现有5家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外,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可推荐1家本区其他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区参评。参评对象应边界清晰(现有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因工作需要,对名称及四至范围调整的,要对调整理由、范围及发展方向等作出说明),电商企业相对集中、专注发展电商;以市、市辖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为载体,且电商企业较为分散的,须指定1个符合上述条件的特定区域参评。
(二)评价内容
本次综合评价指标数据报告期为2025年,基期为2024年。参评对象均须按照《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综合评价指标体系》(附件1),准确填报《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和其他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区经营服务情况报告表》(附件2),按照《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和其他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区自评报告模板》(附件3),基于自身建设,围绕创新发展、数实融合、质量提升、直播电商、产业促进、助农兴农、助力出海等领域的工作举措及成效,如实编制自评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工作程序及进度安排
1.企业材料(数据)报送:参评对象应于2026年6月8日前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http://www.mofcom.gov.cn/mofcom/typt.shtml)“电子商务信息管理分析应用”完成报送。
2.区商务主管部门指导与推荐:各区商务主管部门指导参评对象做好相关总结和材料的报送工作,汇总参评对象纸质报送材料2份,出具推荐意见,并统一邮寄至市商务委电子商务处(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00号7号楼1201室)。
3.市商务委遴选与推荐:2026年6月30日前,市商务委将现有5家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与新增不超过3家参评园区评估材料一并报送商务部。
三、综合评价及推广辐射
商务部将根据《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进行综合评价并实施动态调整。对已不具备示范带动能力的现有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将取消其示范资格。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培育周期不低于2年,2年培育期结束后,商务部将组织开展新一批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认定工作。对已认定的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开展先进经验或实践案例总结,促进相互交流借鉴,适时在全国复制推广,推动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发挥辐射带动作用。
联系方式:周老师 23110542
附件:1.《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2.《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和其他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区经营服务情况报告表》
3.《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和其他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区自评报告模版》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2026年5月7日
附件下载:2.《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和其他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区经营服务情况报告表》.wps
3.《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和其他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区自评报告模版》.wps
来源:上海市商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