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上海交易团出口展一般性展位安排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9-11)

沪商贸发便字〔202389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各分团:

为顺应当前外贸发展形势,配合推动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以下简称“广交会”)改革创新,根据商务部新修订的《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办法》(商办贸函﹝2023﹞437号),上海交易团制了广交会出口展一般性展位安排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2023年9月9日   

 



 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上海交易团出口展一般性展位安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上海交易团参展水平,优化参展企业结构,做到展位安排规范、公平、透明,根据《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办法》(商办贸函﹝2023﹞437号),制定上海交易团出口展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商务委负责组织上海企业以地方交易团形式参展。上海交易团由团部和各分团组成。

第三条 广交会出口展展位按不同用途分为一般性展位和品牌展位。

第四条 一般性展位是指上海交易团按照商务部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商务部下达给交易团的展位数量内,分配给本交易团参展企业使用的展位。

第五条 上海交易团负责受理本地区企业一般性展位申请,交易团团部以及各分团对各自所属的申请企业进行展位安排使用

 

第二章  交易团一般性展位数量确定

第六条 上海交易团根据商务部下达给交易团的一般性展位数量确定展位基数。

第七条 商务部对一般性展位基数重核调整时,上海交易团对各展区基数调整的展位安排使用,按照团部和各分团在对应展区的展位基数占比分别进行调整。

 

第三章  一般性展位使用条件

第八条 参展企业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并已办理进出口企业代码。

(二)根据本市外贸实际情况,对应展区企业出口金额须在

广交会统计口径下150万美元以上。

(三)为扶持有发展潜力的新企业或中小企业发展,团部和各分团可在各展区中安排一定比例(最多不超过各自在该展区参展企业总数的20%)符合本条(一)规定,但未达到本条(二)规定的最低出口额要求的企业参展。

第九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展品禁止参展:

(一)《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参展展品范围(出口展)》

规定之外的展品。

(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他有关出口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展品。

(三)涉及商标、专利、版权,但未取得合法权利证书或使

用许可合同的展品。

(四)在商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药品等质量监督管理

部门有不良记录且未经复检合格的展品。

第十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禁止参展:

(一)商务部向社会公告的违规违法企业,在公告期内禁止参展。

(二)国家环保、海关、税务、市监、外汇、药监等部门通报的违规违法企业, 在处罚期限内禁止参展。

(三)被司法机关、仲裁机关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侵权的企业。

(四)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广交会展位且在处罚期限内的企业。

 

第四章  一般性展位申请受理和安排

第十一条 企业根据《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参展展品范围(出口展)》,选择申请参展的展区,在规定时限内通过广交会网络管理服务系统向上海交易团提出参展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每个展区的展位数量最少为一个。

第十三条 流通型企业仅限在申请某一展区的展位数量达到 2 个或 2 个以上时,可与有联合经营或供货关系的非流通企业(联营/供货单位)共同参展(联营参展),并须一并提交有关材料。同一展区最多可申请与两家联营/供货单位共同参展。

第十四条 上海交易团按本办法第十、十一、十二条的规定,对受理的企业参展申请进行初审,并在商务部规定基础上,按照广交会上海交易团出口展一般性展位评审原则进行展位安排使用

第十五条 上海交易团一般性展位评审应在保持参展企业稳定的同时,鼓励和支持优质中小外贸企业参展,服务企业拓展国际市场。

第十六条 鼓励环保、节能等产品参展,同等或相近条件下优先安排参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负责解释。现行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134届广交会起执行。

         

    附:广交会上海交易团出口展一般性展位评审原则



广交会上海交易团出口展一般性展位评审原则

 

    一、保持参展企业稳定性。除发生重大经营调整或出口业务停滞情形外,参展企业继续连续申请原有展位的,其展位原则上予以保留。

    二、在符合参展条件的前提下,对企业的新增展位需求按以下原则增加一般性展位数量:

(一)生产型出口企业需求;

(二)有一般性展位粘连需求的品牌企业需求;

(三)高新技术企业需求;

(四)区商务主管部门推荐的单一展区展位新申请企业的需求;

(五)具有自主研发设计能力,并在近三届广交会获得过CF奖的企业的需求。

三、企业出现以下情形的,展位应予以扣减:

(一)被广交会大会办通知涉嫌参展违规的;

(二)被广交会大会办通报知识产权侵权的;

(三)经交易团自查发现违规且情节较重的;

(四)上一年度出口额为零的。

四、对以下三种企业申请展位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支持:

(一)申请企业积极应对国外针对我国出口产品发起的“两反(反倾销、反补贴)两保(保障措施、特别保障措施)”调查,积极参加行业集体协调,积极维护行业出口质量安全。

(二)申请企业持有与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或行业认证的有效证书,且覆盖产品属于申请的对应展区参展展品,认证内容主要包括ISO9000系列、ISO14000系列、OSO45000 系列、SA8000、Oeko-Tex Standard 100、HACCP、ISO/TS16949等。申请企业持有境内外注册商标。

(三)申请企业获得国家或市级品牌认证。

 


来源:上海市商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