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商务委关于配合做好本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8-24)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市属商业集团: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10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配合做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22〕148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府办〔2022〕23号)要求,进一步做好商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提高政治站位
2022年4月29日,湖南长沙发生“4.29”特别重大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亲自部署开展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国务院成立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部际协调机制,国务院安委会召开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视会议作专题部署。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自建房专项整治工作,本市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出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组织开展“百日行动”,扎实推进各项工作任务。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市属商业集团要认清当前形势,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积极配合做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安全环境。
二、压实责任,确保任务落实
本次专项整治的范围和重点是:针对城乡自行组织施工建设、自行管理的新建和存量房屋,包括改建、扩建房屋,开展全面排查整治,简称自建房。同时,结合本市实际,将改变房屋用途和使用性质、涉及公共安全的房屋(含非自建房),一并纳入专项整治范围,简称“两改房”。
本次“百日行动”的工作目标是:聚焦本市自建房整治范围内用作经营的房屋。其中:经营性自建房聚焦城乡接合部、城中村等区域,重点排查整治3层及以上,或涉及住宿人员达10人及以上用于出租经营、违规改扩建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经营性“两改房”聚焦经过基本建设程序审批,其后又改变房屋用途和使用性质、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房屋,重点排查整治由存量厂房改建成的产业园区、商贸企业经营场所、文化和旅游设施、体育场馆等。
根据本市行动方案,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是:负责指导用作商贸企业经营场所房屋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对此,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严格落实部门责任,认真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指导将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的商贸企业落实安全责任,不得擅自违规拆除承重结构、安装影响建筑安全的设施设备、增加夹层;在经营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要第一时间组织建筑内所有人员撤离,并及时向产权(管理)人和有关部门报告。
三、健全机制,加强风险防控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在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下,配合住建、房管等相关部门工作专班共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要掌握排查后商贸企业经营场所自建房和“两改房”基本信息,对于已判定存在安全隐患和采取管控措施的,要会同有关街镇共同做好后续跟踪和整改到位,形成工作合力。各市属商业集团要组织力量抓紧排摸租赁经营的物业产权和使用性质,发现租赁自建房和“两改房”存在房屋结构安全隐患的要及时通知业主单位并上报主管部门。
同时,要举一反三,不断完善商务领域安全生产体制机制,把安全生产作为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将安全生产相关要求纳入发展规划、促进政策、标准规范之中,推动商贸流通企业落实主体责任。配合有关部门切实加强重大节日、重要时段和重点行业领域、重点场所的安全风险治理,配合做好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达标管理和全国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
本次自建房和“两改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时间跨度长,排查任务重,整改要求高,各区商务部门和市属商业集团要以对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持之以恒完成阶段性目标和任务。工作中遇到共性问题和重大情况,要及时向我委报告。
特此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2022年8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发布)
(联系人:胡清颀 电话:23110673、18018880181)
来源: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