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8年度汽车和摩托车出口资质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9-05)

各有关单位: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汽车和摩托车出口资质申报工作的通知>>(商办贸函[2017]362号)的要求,现将上海市2018年汽车、摩托车出口资质申报要求通知如下:

    1、请认真阅读商办贸函[2017]362号号文的有关要求,文件见商务部主页:www.mofcom.gov.cn/信息公开/工作通知,自行下载附件1、2、5、6,并如实填报。生产企业出口授权数量继续按照《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 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汽车和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通知》(商产发[2012]318号)执行。

    2、除附件表格外,企业还需提交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及海外设厂总体情况说明,全地形车生产企业提供有效的ISO9000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和获得进口国的相关国际认证证明材料,2017年未申报出口资质或申报类级提高的生产企业,需提供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的证明材料。

    3、首次申报出口资质的生产企业,新授权的出口经营企业需提交&ldquo;海关注册编码&rdquo;、&ldquo;进出口经营权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rdquo;等信息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无需同申报材料一起装订,仅用于代码核对),以前申报过出口经营资质且无信息变更的,可不提供上述材料。

    4、企业无需再提供出口报关单,出口数据请企业如实申报,商务主管部门将对出口数据等信息进行核查,如有作假,将取消汽车或摩托车出口资质。

    5、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于2017年9月18日前,将申报材料报上海市商务委贸发处(世博村路300号7号楼905室),书面材料二份,一份上报商务部,一份市商务委留存,此外,请提供全部申报材料的电子版。

    市商务委(贸发处)联系人:

    施 峰: 23110749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2017年9月4日

 

来源:上海市商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