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2010年世博会期间商务展览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1-06)

各区县商务委、公安分局、工商分局,各主要展览场馆:

为了确保2010年上海世博会期间本市展览会的顺利举办,经认真研究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2010年上海世博会期间商务展览管理通知如下:
一、世博会筹备及举办期间展览时间分为重点控制期和一般控制期。重点控制期为4月15日至5月10日、10月1日至31日;一般控制期为5月11日至9月30日。
二、世博会筹备及举办期间展览场馆分为重点控制区域和一般控制区域。重点控制区域为浦东新区、黄浦区、静安区、徐汇区、长宁区、卢湾区、虹口区。
三、重点控制期内,允许在重点控制区域内举办中央部委和市政府主办或支持的以及有国际或全国影响的重要例行展览;一般控制期内,允许在重点控制区域内举办规模适度和运作规范、具有行业影响的例行展览。重点控制期和一般控制期内,允许在一般控制区域内举办各类首次在本市举办的普通国际国内商务展览。
四、在重点控制期和一般控制期内,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控制在本市主办、承办、协办各类商务展览。在世博园区周边区域、世博“P+R”停车换乘点及世博临时停车场等一些重点区域及周边地区严格控制商务展览。
五、世博会筹备及举办期间,对在本市举办各类商务展览实行分类管理、规模控制。
(一)对国际商务展览,实行加强管理。由市商务委会同有关部门以及展览举办地区商务委对国际商务展览进行分级管理。主办单位在与展览场馆签订协议30日前,向展览举办地的区商务委提出申请,区商务委审核同意后,将书面意见送市商务委进行审批。对展览面积在5万平米以上的国际商务展览,由市商务委与市公安局、市工商局等部门及展览举办地的区商务委进行会商。
(二)对国内商务展览,由展览场馆在与展览主办单位签订展馆租用协议前30日内,向展览举办地的区商务委备案,由区商务委征求区公安、工商部门意见。对在控制期内不适宜举办的展览,由区商务委通知展览场馆,并通报区公安、工商等部门。
六、严格落实责任制。主办方负责制定展览方案并实施。方案必须包括展览安保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展览安保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须经公安部门审核。主办单位应及时加强与市、区两级公安部门的沟通联系,以便公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商务展览活动的安防等级和安保工作措施。
场馆单位应完备场馆设施,按规定安装安检设备,原则上人员和物品进入均应进行安检。严禁各类危险物品进入展会现场,确保紧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消防设施完备,确保展览会安全。
主办单位与场馆单位要密切合作,严格展览会证件和门票管理,控制展览会现场人流,维护展览现场秩序,加强对展商、客商人身安全保护。
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对所邀请的境外客商要做好其在沪期间的服务工作,保持联系、沟通,及时掌握客商情况。展览场馆所在地的区商务委要加强对商务展览管理的组织领导,可根据展会实际情况,会同区公安、工商等部门进驻展会现场进行监督。
七、严禁倒卖批文和转包主办、承办单位等行为。主办单位应严格按审批的日期和申报的规模举办展览。对未按本通知要求举办各类商务展览、发布虚假广告、涉嫌骗展的主办单位,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有关行政部门暂停其世博会期间举办展览的资格,有关展览场馆不得将场馆再出租给违规的举办单位办展。
特此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年一月六日

来源:上海市商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