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退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的通知及操作流程

发布日期(2005-08-18)

根据国家外汇局关于退还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汇发[2003]81号),我分局(国家外汇总局上海分局)将从2003年9月10日起,将对已收取的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下简称保证金)进行退还。具体操作如下:
    
一、退还保证金对象:凡因境外投资项目在我分局已缴纳保证金,且已完成境外投资联合年检的境内投资主体。
    
二、退还保证金需提供的资料
    
1、投资主体经工商年审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若投资主体发生变更,则申请退还保证金的新投资主体除提交经工商年审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之外,同时应提交证明其享有该项保证金的收益权的有关文件。
    
(1)原投资主体发生了名称变更的,则新投资主体需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对名称变更的批准文件。
    
(2)原投资主体与其他单位合并的,退还给合并后形成的新投资主体,但应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对合并的批准文件及合并协议,且合并协议中明确规定新投资主体继续享有该项境外投资的相关权益;
    
(3)原投资主体分立成几个新单位的,仅退给分立后享有该项境外投资相关权益的新投资主体,但应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对分立的批准文件及分立协议,且分立协议中明确新投资主体继续享有该项境外投资的相关权益。
    
(4)投资主体已破产、解散、清算的,其向我分局缴纳的保证金不再退还。
    
2、投资主体为其经办人员开具的介绍信。
    
3、我分局开具收取保证金的收据或中信实业银行的外币定期存单及缴纳保证金的当月银行对帐单(收据及定期存单需提供正本并由我分局收回,缴纳保证金的当月银行对帐单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若收据或外币定期存单遗失,则投资主体需提供遗失的书面申请和缴纳保证金的当月银行对帐单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待确认后方可退还。
    
4、投资主体指定帐户的开户行、户名和帐号。
    
三、退还保证金的程序
    
经我分局对申请单位提供的资料审核无误后,在5个工作日内分别为缴纳人民币保证金的投资主体开具人民币支票;为缴纳外汇保证金的投资主体开具单位外汇支付凭证,(若该投资主体外汇帐户已关闭,则在单位外汇支付凭证上写明“结汇后以人民币支付”的字样,该笔保证金将结汇后以人民币资金支付给投资主体。)并加盖保证金帐户的财务章和印鉴后交给申请的投资主体(上述人民币支票和外币支付凭证均以转帐形式支付,不得提取现钞)。
    
四、退还保证金的利息计算。将依据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利息,实行分段计息(不计算复利)并以开户行计算为准。
    
五、该项业务的办理时间为:2003年9月10日—2004年4月30日。在9月10日至10月30日实行集中办理,其余时间则每星期办理一次,具体时间为每星期五。
    
联系电话:58845486
    
联系人:朱爱雄曹春强
    
国家外汇总局上海分局资本项目处外资科
    
2003年9月5日
    

来源:對外經濟合作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