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以案释法”云课堂之海关合规浅析
-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以案释法”云课堂 ——开讲!
- 当前国际疫情持续蔓延,世界经济衰退,我国外贸外资及商务领域面临复杂形势。
-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a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将通过“以案释法”云课堂,邀请各方专家,就企业当下关注的热点话题,用深入浅出的视频访谈形式,结合国际国内经贸领域的典型案例,对相关法律法规与国际协定进行讲解,以提高企业的法律风险意识,助力企业安全合规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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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合规浅析
- 内容概要:随着全球经济的开放融合,企业的进出口活动愈加频繁,如何做好进出口海关合规极为重要。本文旨在通过几个小案例,就日常进出口活动中企业可能碰到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走私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风险以及如何向海关申请保护知识产权几个问题,展开分析并给企业提出合规建议。
- 关键词:海关合规 走私犯罪 海关知识产权保护
- 一、案例1
- A公司从2014年起进口某商品,申报税号X。2017年初,P海关认为该商品的税号应当是Y(X比Y税号少2.5%的税率) 2017年中旬P海关口头告知A公司的报关代理,海关总署已经认定该商品是Z税号(X比Z税号少2%的税率),即将要发布归类决定。由于A公司总部在世界各国进出口该商品均使用税号X,故A公司坚信X税号是正确的。之后A公司仍然使用税号X在其他口岸进口。2018年,海关总署发布归类决定,认定该商品正确税号是Z。后,海关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对A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 (一) A公司为何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犯罪
- 2017年,海关对A公司申报税号产生质疑,并告诉A公司海关总署认可的税号。此时,A公司已知自己可能存在申报错误,但A公司不仅没有更改税号合规进口,相反地换到另外一个口岸进口,无论是主观方面还是客观行为都明确显示具有偷逃税款的故意。此外,A公司错误适用的税号与海关认定的税号之间税率差为2%,相当于每进口一个商品均少缴纳一部分税款,一旦达到一定规模,相应偷逃的税款超过起刑点,则构成走私犯罪。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罪的起刑点及具体刑事处罚如下:
- (二) A公司应该怎么做
- 本案中,A公司在受到海关质疑后,仍坚持己见持续进口,最终招致海关缉私的调查,企业经营受到影响,生意停滞,得不偿失。
- A公司在面临海关质疑时正确的做法是:首先应听取海关的建议,先尽量合规运营进口业务。对于商品税号的不同意见,可以进一步与海关沟通。其次,商品归类问题由于涉及商品的成分含量、结构原理、加工工艺等复杂因素,本就是一个技术性很强的问题,企业可以积极调用各种证据,无论是国外海关作出的裁决,还是国内外对于商品性质的专家意见,或者是求助于律师,在搜集到对公司有利的证据后,再向海关解释说明,争取对己方最有利的处理结果。
- (三) 相关企业的合规建议
- 本案是企业进出口活动中一个典型的商品归类不合规案件,即由商品税号认定差异开始,进而产生税率差异最终导致偷逃税款的违法案件。除此之外,进出口活动中商品如何定价、商品如何认定原产地适用不同的优惠税率等都可能引发风险,这些都是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时需要关注的合规要点。而这些问题的认定本身就具有一定的技术性和复杂性,建议企业在首次进出口前可以向海关申请预裁定(商品归类、商品价格、原产地均可申请),企业根据海关的预裁定决定申报进口,可以提前有效地防范风险。
- 二、案例2
- B企业是一家生物医药企业,急用一批生物试剂,为避免进境流程麻烦耽误时间,请在境外出差的公司员工携带生物试剂进境,后被海关查获。
- (一)B企业违法吗?
-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46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有关问题解释的公告》明确规定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人类遗传资源属于海关限制进出境的其他物品。生物制品所对应的监管要求也是需要相关监管证件的,属于限制进出口货物。根据走私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未经许可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处罚。因此,若B企业未经许可进出口生物制品,则可能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此外,携带入境的生物制品若还涉及偷逃税款,则可能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存在两罪竞合的问题。不过,目前公开可查询的类似情形的刑事案件非常少,若不涉及逃税,实践中多以行政处罚处理。
- (二)B企业应该怎么做?
- 生物制品属于特殊物品,根据相关卫生检疫监督管理要求,进口生物制品一般需要分为三步:
- 第一步: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生物制品交运前向目的地直属海关申请特殊物品检疫审批;
- 第二步:入境生物制品到达口岸后,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凭《特殊物品审批单》及其他材料向入境口岸海关申报,由海关实施现场查验;
- 第三步:需实施后续监管的入境生物制品,其使用单位应当在生物制品入境后30日内,到目的地海关申报,由目的地海关实施后续监管。
- (三)相关企业的合规建议
- 新冠疫情爆发以来,生物安全引起国家层面的关注,去年《生物安全法》的出台以及刑法修正案明确将生物犯罪入刑,均表明了国家重拳保护生物安全的决心。以人类遗传资源为例,刑法修正案增加第三百三十四条之一,明确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采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或者非法运送、邮寄、携带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的可能构成刑事犯罪,这意味着今后人类遗传资源领域相关违法行为更易入刑。据报道,目前已经出现人类遗传资源违规出境而被海关侦查的刑事案件。
- 因此,从事生物制品等特殊物品进出口的企业要尤其关注进出口合规。具体来说,不同税号的特殊物品有不同的监管条件,除需要检疫外,可能还需要提供其他许可证件。因此,企业在进出口特殊物品时应注意确定商品税号,了解对应的监管条件,在此基础上申请检疫审批及相关许可证件,此外还需提前做好风险评估并建立进出口合规管理制度,以减少不合规事件给企业带来的行政及刑事风险。
- 三、案例3
- C公司是一家从事生产并出口自有M商标商品的企业。近来,C公司获知国内有其他出口商出口M商标商品,对其海外市场造成一定影响。作为M商标的权利人,C公司未在海关进行知识产权备案,不知如何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遂咨询律师。
- (一) C公司作为M商标的权利人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 在进出口活动中,海关对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有两种模式——依职权保护、依申请保护,这两种保护模式都以权利人提出申请、备案为前提。知识产权权利人已经备案的前提下,海关会主动采取保护措施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即依职权保护)。未备案的情形下,海关被动保护,需要权利人提出申请(即依申请保护)。因此,本案中C公司虽然未进行知识产权备案,也不影响其申请海关对出口的侵权商品采取措施。
- C公司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出口时,可以向货物出境地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C公司需要:
- 值得注意的是,经海关审核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C公司还需要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若海关2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的,则会放行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
- (二)对C公司有何建议?
- 对企业来说,未雨绸缪远比亡羊补牢更为重要,建议C公司尽早向海关总署申请知识产权备案以获得海关“依职权保护”。与前述“依申请保护”相比,提前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好处有:
- 具体地,如C公司想要申请海关知识产权备案,则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 “以案释法”云课堂系列
- 感谢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珊珊律师的分享。
- 视频嘉宾: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徐珊珊律师
- 视频主持人:法嘉LAWPLUS创始人 周欣如女士
- 上一期的“以案释法”云课堂我们介绍了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相关知识,在接下来的时间里,我们还会请到更多的行内资深专家,来为大家讲述出口管制等热门重点话题,助力企业合规成长!敬请期待!
- 主办单位:上海市商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