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以案释法”云课堂之商业特许经营浅析
-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以案释法”云课堂 ——开讲!
- 当前国际疫情持续蔓延,世界经济衰退,我国外贸外资及商务领域面临复杂形势。
-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a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将通过“以案释法”云课堂,邀请各方专家,就企业当下关注的热点话题,用深入浅出的视频访谈形式,结合国际国内经贸领域的典型案例,对相关法律法规与国际协定进行讲解,以提高企业的法律风险意识,助力企业安全合规地发展。
- 本期主题:商业特许经营浅析
- 内容概要:商业特许经营作为一种特殊的商业模式,在我们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尤其是在餐饮行业、零售行业等。因该种模式的特殊性,我国法律对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都做了相应的规定,包括特许人准入条件、合同订立、信息披露、备案要求以及持续性报告要求等,并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文中,我们将借助典型案例与各位探讨商业特许经营中的常见问题,希望能为各位合规地开展商业特许经营项目提供指引。
- 关键词:特许经营 两店一年 信息披露 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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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许经营是一种特殊的商业模式,简单的说就是特许人将一系列经营资源,如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以及专有技术等,以合同的方式授权给被特许人使用,由被特许人按照统一的经营模式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费用。
- 根据国家商务部统计,截止目前,已有六千余家企业在中国开展特许经营活动,其中餐饮业和零售业为特许经营的主力军,而从地域分布考虑,北京和上海则为特许经营的热门地区。
- 【案例】:
- 自然人A看到B品牌餐吧的招商宣传广告,宣称“从早到晚等位不断”“免费教授制作技巧”“无论租金多少无论您有无经验火爆人气满满财富”等内容后,十分心动,遂与B公司签署合作协议开展B品牌经营合作。上述合作协议约定:(1) B公司授权自然人A使用B品牌的商标、商号开展经营活动,(2)自然人A向B公司一次性支付的设备、技术投资款并按年支付管理费等费用,(3)B公司向自然人A提供培训、市场营销和广告支持以及(4)B公司对自然人A的经营管理和服务质量提供监督的权利等内容。在双方后续合作中,自然人A发现B品牌并不是宣传广告所宣称的经营情况,且B公司目前仅在中国设有一家B品牌餐吧,经验尚浅,遂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 【案例分析】
- 特许经营涉及的法律问题较多,借由以上案例,我们今天来聚焦特许经营中几个常见的问题。
- 一、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性质
- 在上述案件中,(1)双方在合作协议中约定B公司将其拥有的B品牌资源授权给自然人A使用;(2)合作协议中关于B公司对自然人A进行经营管理、服务质量等情况的监督和考核,并提供培训服务、市场和广告支持等事项进行了较为全面的约定,据此可认定自然人A应在B公司的特定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3)合作协议约定自然人A向B公司支付的设备和技术投资款,其本质上是自然人A为获取B公司的特许经营权而支付的对价。综上,合作协议具备了特许经营的法律特征,属于特许经营合同。
- 实践中,特许经营易与直营、商标授权、代理和经销等概念混淆,但实际上存在本质差别,具体而言:
- 1、直营:直营是指由公司或者集团总部基于管理隶属或者所有权关系,而非合同关系,要求采用统一的经营模式。而在特许经营模式中,被特许人除了受制于特许经营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外,人事和财务都是独立的,特许人无权直接干涉。
- 2、商标许可:典型的商标许可一般不涉及经营模式许可,虽然受限于合同中关于使用的规定,但被许可人仍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使用被许可商标。在特许经营中,除了知识产权许可外,还包括商业模式和操作流程的统一,对被特许人既是授权也是管理。
- 3、代理:代理本质是一种委托关系,受托人以委托人名义为委托人完成某些事务,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特许经营的双方并非代理关系,一方不能以另一方名义经营,相关经营风险和法律责任由各方自己承担。
- 4、经销:经销不是法律术语,实践中形式多样,如通过买进并加价卖出,则属于买卖合同关系;,如通过代理销售赚取佣金,则属于代理关系。
- 特许经营易与其他经营活动混淆,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是特许经营纠纷中最为常见的争议点。若以单纯合同的名称或者款项的名目去做简单判断,则可能导致适用法律错误,并进而导致签订的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因此,各方需要明确结合商业活动的目的和内容,判断是否拟开展的活动是否属于特许经营,以避免合规和商业风险。
- 因特许经营模式的特殊性,我国法规对特许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都做了相应的规定,包括特许人准入条件、招商、合同订立以及信息披露等,并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我们将在下文中借由上述案例继续为读者进行讲解。
- 二、准入条件:两店一年
-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两店一年”是对成熟经营模式标准的一种量化,具体指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时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具体而言,
- 1、直营店怎么认定?
- 直营店是指由特许人或其关联方拥有的店铺,且直营店与特许人应属同一品牌、同一业务性质。实践中,直营店的形式可以多样,可以是特许人自己拥有的店铺,也可以是其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关联方拥有并经营的店铺。店铺拥有的形式也可以根据行业特定区别,如酒店行业,受限于投资规模,直营店铺可以是通过输出管理形式的确定,酒店管理公司直接经营管理的酒店可以视为直营店。需要注意的是,店铺不一定必须在中国境内,中国境外的直营店铺也可以用来满足“两店一年”的要求。
- 2、经营时间怎么计算?
- 就经营时间而言,“两店一年”要求特许人经营店铺的时间超过一年。时间起算点并非从店铺开业之日计算,而是从直营店成为特许人的直营店之日开始计算。若特许人通过收购取得直营店,则应从特许人取得店铺之日开始计算一年的时间。在上文中提到的酒店行业中,特许人管理的酒店作为特许人直营店,经营时间应从特许人管理酒店之日起开始计算。
- 实践中,我们建议如果企业有意开展特许经营活动,应尽早筹划,以满足“两店一年”规定。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若企业未满足“两店一年”条件开展特许经营,可能会面临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例如被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以及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上海地区,根据市政府的相关决定,在商务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行政处罚权由市场监管部门行使。企业需要注意严格按照要求开展特许经营活动。
- 在上述案例中,B公司在签署合作协议时仅具有1家直营店铺,不具备“两店一年”的条件,故B公司所开展的特许经营项目是未经实践检验的。因此,B公司不仅要面临未满足“两店一年”条件而开展特许经营的行政处罚,还应该承担因经营模式不成熟所带来的特许经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民事责任。
- 三、信息披露要求
- 为避免信息不对称,特许经营对信息披露做了强制性规定,要求特许人应当在与加盟商在签署特许经营合同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加盟商披露特许人的基本情况、经营资源、特许经营费用、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特许人指导与支持等情况,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样本。信息披露旨在保护被特许人,使被特许人能够获取足够的信息,以充分评估特许经营业务的风险和收益。目前法规并没有关于信息披露形式的强制性规定,但要求为书面形式,并由被特许人出具回执确认签收。特许人应留存回执,作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证据。
- 信息披露应当全面和详尽,根据《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若特许人隐瞒信息致使特许经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者披露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有权解除特许经营合同,同时,特许人也将面临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3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 在上述案例中,B公司加盟宣传广告虽不是合作协议的正式内容,但该案审理法院将其视为在合作协议签订前,B公司向自然人A就特许经营项目所做的信息披露。审理法院认为在商业经营活动中,如果加盟项目未有充分实践经营的事实基础,特许人只是以市场分析代替实际经营情况,以“从早到晚等位不断”“无论租金多少无论您有无经验火爆人气满满财富”等广告语片面地宣传其经营模式的优势,这种广告宣传属于虚假信息。在上述案例中,B公司在自身不具备“两店一年”的情形下,进行虚假宣传,诱使合作协议的签订并最终影响到合同目的的实现,因此,自然人A有权以B公司信息披露不实为由而要求解除合同,同时B公司还将面临相应行政处罚。
- 四、备案和持续报告义务
- 此外,除上述内容外,企业还应当注意,特许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需要在订立第一份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的15日内向商务部门备案,备案申请材料包括“两店一年”文件、特许经营合同样本等材料。
- 就特许经营备案的管理部门而言,若是境外特许人,管理部门为商务部;若是境内特许人,备案部门是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商务部门。目前部分地区已开始将省内特许经营的备案权限下放到区级商务部门,企业在具体备案时需进一步向当地主管机关确认。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及《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规定,若特许人未按时进行备案,可能面临商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并处1-5万罚款的风险,若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另一方面,特许人在完成第一份特许经营合同的备案后,还应通过变更备案以及年度报告的方式持续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具体而言,当特许人的工商登记信息、经营资源信息以及加盟店分布情况发生变化时,特许人需要在变更发生之日起30日内通过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向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此外,特许人还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终止、续签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通过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向主管部门进行报告。
- “以案释法”云课堂系列
- 感谢汉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珺律师的分享。
- 视频嘉宾:汉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李珺律师
- 视频主持人:法嘉LAWPLUS创始人 周欣如女士
- 上一期的“以案释法”云课堂我们介绍了企业海外运营合规的相关知识,接下来,我们还会请到更多的行内资深专家,来为大家讲述单用途预付消费卡、出口管制以及海关合规等热门重点话题,助力企业合规成长!敬请期待!
- 主办单位:上海市商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