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以案释法”云课堂之国际仲裁协议浅析
-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以案释法”云课堂 ——开讲!
- 当前国际疫情持续蔓延,世界经济衰退,我国外贸外资及商务领域面临复杂形势。
-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a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将通过“以案释法”云课堂,邀请各方专家,就企业当下关注的热点话题,用深入浅出的视频访谈形式,结合国际国内经贸领域的典型案例,对相关法律法规与国际协定进行讲解,以提高企业的法律风险意识,助力企业安全合规地发展。
- 主题:国际仲裁协议浅析
- 内容概要:国际商事合同中,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机制非常常见,但当事人往往忽略了仲裁协议/条款的重要性,从而导致发生争议后在启动和推进仲裁时遇到障碍。本期“以案释法”云课堂通过两个案例来阐述仲裁条款中对于仲裁地、仲裁机构/仲裁规则等内容准确表述的重要性以及仲裁条款起草过程中的其他注意要点。
- 关键词:仲裁条款 仲裁地 仲裁规则
-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参与到国际商事活动中,同时,在和外方进行合同谈判时,有时出于商务妥协的原因,有时出于日后执行的考虑(因为相较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有更大的可能性在其他国家或司法辖区根据《纽约公约》获得承认和执行),中国企业也越来越多地开始接受国际仲裁作为涉外合同项下争议解决的方式。但在实务中,合同起草、谈判时双方经常忽略了仲裁条款的重要性,导致发生争议后,在推进仲裁时遇到阻碍和困扰。
- 这期“以案释法”云课堂我们就结合从2019-2020年在国际仲裁界引发很多关注的新加坡最高院上诉庭BNA v BNB and another [2019] SGCA 84案以及其他一些实务中的情形来说明一下仲裁条款的重要性、以及起草仲裁条款时的注意事项。
- 案例一:
- BNA v BNB and another [2019] SGCA 84案从2016年开始,历经新加坡仲裁庭、新加坡高等法院、新加坡最高院上诉庭以及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前后长达四年的审理,主要是为了确定该合同中的仲裁协议是否有效。
- 限于篇幅,我们在此对于该案的背景事实不多展开,就仲裁条款而言,该案涉及一家中国企业和一家韩国企业之间的《承购协议》,其中的仲裁条款约定:
- 申请人提起仲裁后,被申请人对这个仲裁条款的有效性提出了异议。新加坡仲裁庭和新加坡高等法院都认为,既然双方选择了SIAC作为仲裁机构,应当认为默认地选择了新加坡作为法律意义上的仲裁地(也即“seat”),而通常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应当根据仲裁地(“seat”)的法律来确定。根据新加坡法律,该仲裁协议是有效的。但该案上诉到新加坡最高院上诉庭后,上诉庭认为“arbitration in Shanghai/在上海仲裁”应当被理解为法律意义上的仲裁地在上海,因此应当根据中国法来确定该仲裁协议的有效性。
- 在上述背景下,被申请人向新加坡仲裁庭申请中止审理。为了继续推进仲裁,申请人不得不向上海市一中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有效。2020年6月,上海市一中院经过审理后最终裁定根据中国法该仲裁协议有效,终于为这场长达4年的仲裁协议有效性之争画上句号。
- 在这里需要着重解释的一个概念是法律意义上的仲裁地(通常在英语中称为“seat”)。仲裁地(“seat”)的法律意义主要体现在:(1)在大多数国家的仲裁法下,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应根据仲裁地的法律来确定;(2)除了双方明确约定的仲裁规则之外,仲裁所适用的程序法一般也是仲裁地法,同时,仲裁裁决能否上诉或被申请撤销、以及在何种情形下可以上诉或被申请撤销一般也应依据仲裁地法律来决定。然而在现实中,当事方经常会把仲裁地简单地等同于开庭地点(有时也称作venue)。事实上,物理上的开庭地点本身并不具有特别的法律含义。换言之,双方完全可以约定仲裁地(“seat”)为A地,而为了双方和仲裁庭的便利把开庭地点放在B地。此时,A地法律才具有上述提及的对仲裁的影响,而B地对仲裁不带来任何法律上的意义。
- 其实这个案子所反映出来的问题在现实中并不罕见,有时是因为双方在合同谈判时出于商务考虑对仲裁地点做了妥协(比如换成一方所在地或者第三地),但又仅把仲裁地看作一个物理上的地点(例如仅考虑了距离、差旅上的便利),而没有全面地考虑“仲裁地”的约定会带来的法律意义(例如会决定仲裁条款有效性以及仲裁程序的适用法)。还有些时候,是因为修改合同时的疏忽,但这些小问题在发生争议时就可能会形成推进仲裁中的障碍。
- 案例二:
- 在实务中还发生过这样的案例,合同的仲裁条款这样约定:
- 这样的仲裁条款在现实中不少见,很多当事人也会认为只要仲裁条款里写了“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就毫无疑问是个机构仲裁,但事实上可能并不这么简单。在该案中,被申请人就提出,该仲裁条款并不符合《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第1.1条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根据第1.1.条的规定,只有仲裁协议明确规定适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或规定 "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管理的"或有含义相似的表述,才构成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管理的机构仲裁,否则就是一个在香港的临时仲裁。而申请人主张,根据香港法(也即仲裁地法律),协议中的每个词都应当尽可能被赋予其意义,因此双方在协议中写明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应当属于“含义相似的表述”,否则没有任何意义。虽然该案最终的结论认定了这是一个有效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管理的机构仲裁,但是从过程大家还是可以看到,如果仲裁协议的约定不够严谨,就可能产生争议的空间,从而给申请人推进仲裁带来困难。因此,如果双方协议选择机构仲裁,在实务上比较稳妥的做法是采用机构推荐的示范仲裁条款。
- 起草仲裁协议时的注意要点
- 如果我们在涉外合同中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那么起草一个严谨准确的仲裁条款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比较严谨的仲裁条款一般应该包含如下要素:
- 当然,包含上述要素的仲裁协议可以说是一个写得非常全面和严谨的“高配版”仲裁协议。从法律上讲,只要含有最基本的要素,一个“低配版”的仲裁协议也仍然是一个有效的仲裁协议。比如说,在中国法下,只要仲裁协议里明确表达了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约定了仲裁事项和仲裁委员会,一般就是有效的仲裁协议。在英国、新加坡、香港这些法域,只要清晰表达了仲裁的意思,仲裁庭和法院总是倾向于尽量认定仲裁协议有效。但如果能够订立一个相对完善和严谨的仲裁条款,则有利于避免日后由于仲裁条款的瑕疵而带来的程序上的麻烦,少走弯路。
- “以案释法”云课堂系列
- 感谢英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萍律师的分享。
- 视频嘉宾:英士律师事务所合人 李萍律师
- 视频主持人:法嘉LAWPLUS创始人 周欣如女士
- 上一期的“以案释法”云课堂我们介绍了国际贸易合同解除权的相关知识,在接下来的两个月里,我们还会请到更多的行内资深专家,来为大家讲述企业海外运营合规、特许经营、单用途预付消费卡、海关合规以及出口管制等热门重点话题,助力企业合规成长!敬请期待!
- 主办单位:上海市商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