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以案释法”云课堂之国际贸易合同解除权要义
-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以案释法”云课堂 ——开讲!
- 当前国际疫情持续蔓延,世界经济衰退,我国外贸外资及商务领域面临复杂形势。
-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a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将通过“以案释法”云课堂,邀请各方专家,就企业当下关注的热点话题,用深入浅出的视频访谈形式,结合国际国内经贸领域的典型案例,对相关法律法规与国际协定进行讲解,以提高企业的法律风险意识,助力企业安全合规地发展。
- 主题:国际贸易合同解除权要义
- 内容概要:国际贸易合同一旦合法成立生效,对合同各方既是保障,也是约束。因此,从合同签订伊始就要加以重视,除了买卖商品和数量等商务条款,交付、违约条款、法律适用、管辖等同样重要。合同签订后,合同的一方或多方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也要遵循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解约方何种情形下可以解除合同?守约方遭遇合同被解除时应当如何应对?下面我们通过案例来具体说明。
- 关键词:国际贸易 合同解除 违约责任 风险平移 解除权 定金 预付款
- 案例:2020年3月份,泰国公司B向中国公司A订购巴西牛肉,总货值大约700多万美金,付款条件为预付30%,70%尾款于到港前付清,双方约定如有纠纷适用中国法律。但B公司仅向A公司支付了预付款50万元美金,A公司随即向巴西肉厂订货,付款条件同样为预付30%货款,70%尾款于货到港前付清,并支付了30%预付款约200万美元。
- 2020年5月份,巴西牛肉场按约向泰国B公司发货,A公司直至6月初牛肉即将到达泰国港口、A公司已向巴西肉厂付清全款后,才向B公司催要尾款,谁知B公司此时以疫情原因牛肉价格大幅下滑为由,要求降价超过30%,否则就解除合同。
- 此时货物即将到港,A公司担心一旦解约货物不能及时出售会产生滞箱滞港等巨额损失,被迫同意了B公司的要求,按照新的价格重新签订了合同。由于此前A公司已经向巴西肉厂以约定的价格全额支付了货款,A公司因此蒙受了近200万美金的直接损失。
- 其实A公司和B公司的合同中对适用中国法律已经作了约定,这个约定是合法有效的,虽然双方对管辖地没有约定,但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只要确定其中一个连接点在中国,就可以在中国起诉了。
- 案例分析:
- 国际贸易的案子一般都比较复杂,涉及的法律问题很多,篇幅和时间问题,我们今天聚焦分析其中一个问题——合同解除。
- 一、B公司能随意解除合同吗
- 我们认为不能,为什么呢?这要从合同解除的三种类型说起,我们称为合意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合意解除就是问题出来以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约定解除就是问题还没出现、签订合同的时候,双方就约定好几种情况,将来一旦出现这些情况,合同一方或者双方就可以根据合同行使解除权。
- 法定解除就是虽然双方没有约定,但是法律有强制规定,一旦符合法律规定,权利方就可以解除合同。根据法律规定,以下五种法定情形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解除合同:
- 在本案中,A公司肯定不是自愿解除合同的,因而没有解除合同的合意,不构成合意解除;合同本身没有对解除权进行约定,所以不构成约定解除;法定解除呢?B公司已经明确拒绝或迟延履行主要债务,A公司作为守约方倒是具备法定解除条件的,但是违约方B公司不可以,因此,A公司其实不用担心。
- 二、A公司应当如何回应B公司的无理要求呢?
- 作为守约方、占理方,A公司照理不应该被迫降价、承受如此巨大的损失,那么A公司应当如何回应才好呢?
- 方案一,直接拒绝解除合同,要求B公司继续履行,并承担违约或损害赔偿责任,如果B公司在中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直接起诉保全财产。在确保B公司有履行合同的实力、有B公司财产线索的情况下,这是很好的方案;
- 方案二,基于B公司的违约行为行使解除权,行使解除权的主要目的在于能够尽快另行转卖、处理货物以及时、最大化止损,同时还可以要求承担B公司相应的违约或损害赔偿责任,在不确定B公司履约能力和追偿难度的情况下,这个方案是操作性比较强、确定性比较好的。执行这个方案有两个注意点,一是一定要先有效的行使解除权再另行处理货物,避免一货二卖、反过来要向对方甚至其他方承担责任;二是注意如果已经向买家交付了正本提单或货物被买家恶意海关预申报了,会直接影响后续货物处置的操作性和难度,因此要综合把握,不能轻易向对方交付单据及相关材料;
- 方案三,协商变更合同,交易双方基于长期合作的意愿或者客观情况的变化,合意协商变更合同也很常见,但与被B公司要挟降价不同,协商变更应当是基于平等的立场,综合考虑各项因素,最终达成保护双方的、更有操作性的方案,A公司可以在能承受的合理范围内,与B公司充分协商,用适当的让步换取对自己更有保障、更有操作性的合同条件。
- 三、A公司需要怎样的国际贸易条款来更好的保护自己呢?
- 回顾上述案例,A公司在国际贸易合同签订时过于粗糙、合同履行过程中又不够谨慎,最终让自己陷入跨国纠纷、承受了巨大损失。A公司需要一份好的国际贸易合同模板和严格履行合同的态度来保护自己,在解除合同方面,A公司可以在模板里加上以下条款:
- 1、 约定解约条件、流程、责任等条款,考虑到国际贸易的法律适用比较复杂,我们可以充分利用意思自治原则,把解约条件、流程和相关责任都以约定的形式在合同里明确约定,比如延迟付款多久可以解约、解约通知应当于实际发货前提出等等,以最大化降低国际贸易中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
- 2、 约定便于执行的违约条款,比如在本案中,双方约定是预付款,那么按照法律规定,一旦合同解除是要返还的,与违约或者损害赔偿责任无关;如果双方约定的首付30%是定金而非预付款,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一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B公司履约的时候,定金转为货款,一旦违约,按照法律规定限度内定金是作为违约惩罚、不予返还的,这对A公司就是很好的保障。
- 3、 结合上、下游合同,在交货、付款、违约责任等约定上尽量将风险平移,一般贸易公司都有上游供应商、下游客户两端,上游的违约常常会直接导致中间贸易公司对下游的违约,如果中间贸易公司跟上、下家签订合同的履约条件、违约责任不一致,例如对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约定不一致,中间贸易公司对下家的违约责任就可能高于能向上家主张的违约责任,最终就会承担损失。
- 4、 严格履行合同约定,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违约责任。例如在本案中,如果A公司坚持收到全部预付款后再向肉厂定货发货,拒绝解除合同的底气就会足很多,B公司要求解除合同也会慎重很多。
- 四、关于解除权的新规定:
- 这两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和《民法典》相继出台,对此前司法实践中的一些模糊地带进行了明确,也补充了一些法律的空白,我们也一起来更新下关于解除权的法律知识,让我们能够更好的保护自己:
- 四、关于解除权的新规定:
- 1、 不定期合同的解除权:不定期合同就是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没有明确截止期限的合同,关于不定期合同的解除问题,此前法律并无明文规定,此次《民法典》作出规定,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 2、 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原《合同法》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民法典》在此基础上明确“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 3、违约方解除权:一般情况下,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九民纪要”立足实务经验,明确了特殊情况下违约方也可以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但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1)违约方主观非恶意;
- 2)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显失公
- 3)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 上述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并且因此解除合同的,违约方本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减少或者免除。
- 以本案为例,B公司作为违约方,且不论违约方是否存在主观恶意,在A公司已经全额支付货款、牛肉已经发货的情况下,继续履行合同对B公司并不构成显示公平,而且B公司并未就疫情影响举证,至于A公司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更是无从说起,所以B公司不享有单方解除权,退一万步,即使可以解除,B公司仍然应当向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 “以案释法”云课堂系列
- 感谢植德律师事务所顾问许静女士的分享。
- 视频嘉宾:植德律师事务所顾问 许静女士
- 视频主持人:法嘉LAWPLUS创始人 周欣如女士
- 上一期的“以案释法”云课堂我们介绍了RECP相关知识,在接下来的两个月里,我们还会请到更多的行内资深专家,来为大家讲述国际仲裁条款、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特许经营认定、出口管制以及海关风险等热门重点话题,助力企业合规成长!敬请期待!
- 主办单位:上海市商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