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政务公开管理办法》和相关配套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7-07)

沪商办〔2020168

机关各处室、办事处:

    现将《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政务公开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上海市商务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清单管理办法》《上海市商务委员会重大决策预公开实施办法》《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利益相关方等列席有关会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202076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政务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提高市商务委政务公开工作规范化水平,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推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务公开作为人民群众和政府良性互动的渠道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7〕14号),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原则)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及时的原则,保证公开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三条(公开内容与方式)

除下列法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均应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经认定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市商务委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市商务委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市商务委政务公开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第四条(信息公开审查机制)

    在制作公文时,应开展公文公开属性认定,审查并明确该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不予公开的,应注明理由。

  在公开信息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组织领导)

市商务委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委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机关各处室、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政务公开工作分管委领导担任主任,委办公室、电子商务处、公平贸易处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

机关各处室、办事处确定政务公开工作负责人和一名工作联络员,具体承办涉及本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

第六条(职责分工)

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全委政务公开工作。其他部门共同参与,落实本部门工作任务。

(一)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综合协调工作。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相关制度;统筹、推进机关各处室、办事处开展政务公开工作,并指导、督促委属事业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负责新闻发布会以及门户网站、报刊、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等渠道的信息发布;牵头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年度报告;负责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牵头依申请公开的受理和答复。

(二)电子商务处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技术支持;负责门户网站政务公开相关页面、栏目、数据库及相关软件的更新、维护和保障;负责公开信息的上网发布工作。

(三)公平贸易处负责依申请公开办理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过程性信息等不予公开情形的答复告知书的合法性审查;承办委政务公开涉及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

(四)机关各处室、办事处按照政务公开工作要求,结合自身业务职能做好各项政务公开工作。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七条 (主动公开范围)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信息,应主动公开: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领导简介等机构信息;

(三)商务发展相关规划;

(四)商务领域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清单、重大决策预公开、利益相关方等列席有关会议情况、决策结果;

(八)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政府实事项目立项及实施情况信息;

(十一)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二)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主动公开途径)

    通过市商务委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主动公开信息。

第九条 (主动公开程序)

主动公开的公开程序:

(一)审定公开性。对于制发的各类公文,各部门在起草时应提出公开属性的初步意见,认为不应公开的,需按照第三条规定的内容注明原因;办公室按公文办理流程对文件的公开属性复核,有异议的应提出明确意见,并退回拟办部门;委领导在签发文件时,对文件的公开属性做出最终决定。对于其他信息,由各部门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并报请分管委领导审定,特别重大信息应报请委主要领导审定。

(二)配套解读材料。各部门在起草政策文件时,应同步谋划、组织编撰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实行政策文件与解读材料同步起草、同步审签、同步发布,保证“应解读、尽解读”。同时,积极开展图表图解、视频动漫、流程演示等多元化解读,丰富政策解读形式。

(三)发布。决定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文件,由拟文部门将文件印发稿、解读材料电子版等公开内容送电子商务处在门户网站政务公开相应栏目发布。其他类信息,由信息提供部门将公开内容送办公室,经报批后以适当形式发布。

第十条(主动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由上级部门制发且涉及市商务委主要职责的、属于主动公开的政策文件,办公室在收文后的20个工作日内会同电子商务处在门户网站发布。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一条 (申请公开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市商务委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申请获取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在线、当面、邮寄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

第十二条(依申请公开程序)

依申请公开的公开程序:

(一)登记。依申请公开由办公室统一受理登记,对通过当面、邮寄、电子邮件方式提交的申请,要在2个工作日内录入“上海市政务公开工作平台”。

(二)审核。办公室对申请进行初审,并根据职能分工,送相关业务部门进行办理。对于重复申请的信息公开,可直接答复申请人。

(三)办理。承办部门根据申请内容形成答复告知书,报请业务分管委领导审定;其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过程性信息等不予公开情形的答复告知书,经公平贸易处合法性审查后,报业务和法制分管委领导审定。

对于申请信息要件不完备、指向不明确的,办公室会同承办部门应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市商务委不再处理该信息公开申请。

(四)答复。依申请信息公开由办公室统一答复,承办部门将审定后的答复告知书送办公室,办公室对以上程序进行复核后,通过“上海市政务公开工作平台”答复申请人。

(五)归档。办公室对办理工作全过程进行记录、归档。依申请公开的补正、延期、意见征询等办理程序、办理结果以及后续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也要全面及时录入“上海市政务公开工作平台”。

第十三条(依申请公开的答复期限)

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补正的申请,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报请领导小组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政府部门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答复期限内,但是应当将征求意见的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依申请转主动公开)

对申请量大、重复性高、涉及范围广或者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依申请公开信息,在作出答复的同时,应通过主动公开渠道予以公开。

符合要求的信息,由承办部门提出,根据公开要求审核后发布。

第五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五条(评议和考核)

定期开展政务公开自评工作,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对委政务公开工作、门户网站公开内容等进行测评,也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等参与。

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全委年度考核,评议结果作为考核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工作监督)

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通报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情况。对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不履行公开义务或者公开不应当公开事项,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纪依法进行追责。

第十七条(培训)

围绕政务公开相关规定、公开内容等,定期对各部门政务公开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开展政务公开工作培训。

委属事业单位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开展政务公开培训。

第十八条(经费保障)

政务公开工作经费纳入市商务委年度部门预算,保障政务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九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增进公众对本市商务发展相关政策和改革举措了解理解、认同协同,提高信息公开质量与实效,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促进政府有效施政和社会和谐,全面提升政府治理能力,根据《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7〕14号)、《上海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沪府办发〔2016〕9号),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组织推进)

办公室负责推进、协调市商务委各部门政策文件解读工作。

电子商务处、公平贸易处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配合推进政策解读相关工作。

政策文件的起草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解读工作;多个部门共同起草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解读工作。

第三条(解读范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文件,应当进行解读: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涉及面广、与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关注度高或专业性强的重要政策文件;

(三)拟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订的政策文件,或者拟由市商务委自行印发,需报市政府同意的政策文件。

(四)其他需要进行解读的政策文件。

第四条(工作流程)

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由起草部门负责解读。政策文件与解读材料应当同步起草、同步审签、同步发布。具体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各部门在起草政策文件时,须同步谋划并组织起草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解读方案包括解读提纲、解读形式、解读渠道、解读时间等;解读材料包括具体解读内容。

(二)起草部门在报审政策文件相关材料时,须将经本部门领导审定的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作为附件,随同文件一并报送办公室核稿。没有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的,办公室不予办理。

(三)办公室和电子商务处做好解读材料与政策文件同步发布、关联发布,方便公众通过市商务委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进行查阅。

第五条(解读内容)

政策文件解读内容应当全面、详尽、准确,主要包括政策文件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口径、操作方法、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同时,使用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的语言,配以案例、数据,让群众听得懂、记得住、信得过、用得上。

第六条(解读形式)

政策文件解读形式,可以包括起草部门及其负责同志、政策制定参与者、专业机构、专家学者、媒体撰写的解读评论文章、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新闻发布会等。除文字内容外,更多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展现,使解读信息更可视、可读、可感。

第七条(解读渠道)

统筹运用市商务委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新闻通气会、新闻发布会等发布政策文件解读信息,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杂志、新闻网站、新兴媒体的作用,扩大解读信息的受众面。门户网站是政策文件和解读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市商务委门户网站设立政策文件解读专栏,汇总发布解读信息。

公文发布时,起草部门负责将配套的解读材料一并报送电子商务处发市商务委门户网站,与政策文件同步发布、关联发布,方便公众查阅。通过其他途径发布解读信息的,起草部门应当同步报送市商务委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可同步发布。

涉及全市性重大民生问题、社会高度关注的政策措施出台后,起草部门应会同办公室通过新闻通气会、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及时进行全面解读发布。

第八条(解读回应)

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关注重要政策文件及解读信息公开后的社会舆情反映,认真研判,主动跟进,及时回应,防止政策文件和解读信息被误读误解,造成负面影响。

第九条(保障措施)

做好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的人员、经费保障。将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纳入政务公开培训计划,加强政策文件起草人员和信息发布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解读意识和工作能力。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建由部门负责同志、专业机构从业人员、高校学者、评论人员、媒体记者等组成的政策解读专家队伍,发挥媒体和专业机构作用,提高政策文件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清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健全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科学、民主、依法的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动决策信息更加公开透明,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7〕14号),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市商务委实行重大行政决策目录(以下简称“重大决策目录”)全过程管理。列入目录的决策事项,按照重大行政决策规定程序实施。

第三条(遵循原则)

重大决策目录管理遵循科学、民主、依法、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分工)

办公室负责市商务委重大决策目录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动态管理。

办公室会同机关各处室、办事处编制年度重大决策目录。

  机关各处室、办事处作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承办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落实本办法。

第五条(事项标准)

符合以下范围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纳入重大决策目录:

(一)商务领域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商务领域重要规划;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重大决策目录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编制和审议)

机关各处室、办事处应于每年12月31日之前向办公室书面提交下一年度拟纳入重大决策目录的事项建议。事项建议提出前应报请分管委领导同意。

办公室汇总编制重大决策目录,并报请委办公会议审议。

第七条(目录管理)

重大决策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变动情况以及年度工作任务的变动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对重大决策目录的调整,应由申请调整处室(部门)向办公室提出调整事项建议,提出前征得分管委领导同意。

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调整事项,由办公室调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调整目录。调整后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应及时公开。

  第八条(信息公开)

  重大决策目录应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市商务委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健全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科学、民主、依法的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动决策信息更加公开透明,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7〕14号),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是指政府对涉及个人或者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应向社会公布拟定的决策草案、起草说明、政策依据等信息,并在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后及时公布收集和采纳情况的信息,以便及时修改完善决策,最终作出正式决定。

第三条(适用范围)

    列入市商务委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预公开内容)

(一)决策草案;

(二)决策起草说明,包括决策的拟定理由和背景、决策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决策的主要内容等;

(三)征求意见情况,包括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的收集、采纳情况和较为集中意见未予采纳的原因等;

(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预公开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遵循原则)

  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遵循依法、及时、真实的原则。

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为了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以及情况紧急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外,均应实行预公开。

第六条(预公开渠道)

决策草案应通过市商务委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专栏向社会公众预公开,也可以选择以下渠道进行预公开:

(一)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众预公开;

(二)通过市商务委政务新媒体向社会公众预公开;

(三)通过办事窗口、重要公共场所等设立固定的信息公开栏向社会公众预公开;

  (四)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众预公开;

  (五)其他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七条(流程)

  在决策草案形成后,应对预公开材料做好保密审查工作,对不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将有关决策信息预公开,并可以通过媒体访谈、政策解读等方式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

  决策预公开后,应采用公示等方式同步启动向社会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自公示之日起一般不少于30日;因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予以说明,但最短不少于7日。

  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应充分研究收集到的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及时汇总收集到的意见,并在完成对意见吸收采纳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意见收集、采纳情况和较为集中意见未予采纳的原因。

第八条(监督管理)

办公室会同干部人事处负责对全委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将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范围。

  第九条(责任追究)

对因未有效履行重大决策预公开要求而造成最终决策严重失误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由有关部门对相关人员依法依规进行追责。

第十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利益相关方等列席有关会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健全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科学、民主、依法的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动决策信息更加公开透明,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7〕14号),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利益相关方,是指与市商务委会议审议议题有关(即涉及其权利义务,或受其关注关切)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会议,是指市商务委主任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

第三条(适用情形

涉及下列议题的会议(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可邀请利益相关方列席:

(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涉及本市商务领域重要规划等事项;

(三)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

(四)其他有必要邀请利益相关方列席会议的事项。

第四条(职责分工)

办公室负责全委利益相关方等列席会议有关工作的统筹协调;机关各处室、办事处做好具体会议落实。

 

第二章 利益相关方

第五条(人员构成)

利益相关方一般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法律顾问、企业代表、专家学者、利益相关群众、新闻媒体工作者等人员构成。

第六条人员要求

利益相关方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养和综合素质,为人正直,遵纪守法,具有相应的民主政治权利;

具有与列席议题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工作经历、表达和议事能力等,有良好的群众基础。

第七条(基本权利)

利益相关方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但不享有表决权。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前对拟决策事项开展调查研究,收集社会各方意见建议就拟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等向相关职能部门咨询;

)会上有权发表意见建议,说明事实、阐明理由;

)会后有权了解和监督会议决策事项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基本义务)

利益相关方列席人员应遵守市商务委会议的相关纪律要求。

 

第三章 会议的筹备与组织

(筹备方案)

议题承办处室(部门)综合考虑会议类别、决策事项、出席范围等因素,制定利益相关方列席有关会议的具体方案,明确参会人数和人员构成。人员名单及具体方案报分管委领导审定,特别重大事项报委主要领导审定,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会议安排)

主任办公会议一般每年安排1-2次利益相关方列席。议题承办处室(部门)会同办公室商定列席人员名单,一般为3-5名,并提前3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和议程安排等事项通知列席人员。

专题会议根据具体情况召开,次数不限,研究涉及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有关事项的,可以邀请利益相关方列席。议题承办处室(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商定列席人员名单,并提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和议程安排等事项通知列席人员。

第十二条(会议程序)

利益相关方列席有关会议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议题承办处室(部门)提前将会议召开议程安排以及相关材料送达列席人员。

(二)会议当日,列席人员提前15分钟到会议地点,并在现场工作人员指引下,在指定区域就坐。

(三)会议进行时,议题承办处室(部门)对讨论事项进行汇报说明后,会议召集人可征询列席人员的意见或建议。发言内容做好会议记录,供决策参考。列席人员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建议,也可在会前或会后以书面形式提出。

(四)会上,相关职能处室(部门应视情况对列席人员提出的意见或建议予以回应,对不予采纳的应说明理由。

(五)会议结束后,议题承办处室(部门)负责会议材料归纳整理,对列席人员所提意见或建议的采纳情况和会议决定,以适当形式予以反馈,并报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信息公开)

议题承办处室(部门)应将利益相关方列席有关会议的情况、意见建议采纳情况等信息及时通过市商务委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缺席处理)

利益相关方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列席有关会议的,应及时向议题承办处室(部门)请假,并说明理由。

利益相关方列席人员缺席会议不影响会议进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上海市商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