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政务公开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07-02)

第一章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提高市商务委政务公开工作规范化水平,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推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务公开作为人民群众和政府良性互动的渠道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7〕14号),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原则)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及时的原则,保证公开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三条(公开内容与方式)

除下列法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均应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经认定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市商务委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市商务委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市商务委政务公开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第四条(信息公开审查机制)

    在制作公文时,应开展公文公开属性认定,审查并明确该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不予公开的,应注明理由。

  在公开信息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组织领导)

市商务委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委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机关各处室、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政务公开工作分管委领导担任主任,委办公室、电子商务处、公平贸易处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

机关各处室、办事处确定政务公开工作负责人和一名工作联络员,具体承办涉及本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

第六条(职责分工)

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全委政务公开工作。其他部门共同参与,落实本部门工作任务。

(一)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综合协调工作。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相关制度;统筹、推进机关各处室、办事处开展政务公开工作,并指导、督促委属事业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负责新闻发布会以及门户网站、报刊、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等渠道的信息发布;牵头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年度报告;负责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牵头依申请公开的受理和答复。

(二)电子商务处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技术支持;负责门户网站政务公开相关页面、栏目、数据库及相关软件的更新、维护和保障;负责公开信息的上网发布工作。

(三)公平贸易处负责依申请公开办理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过程性信息等不予公开情形的答复告知书的合法性审查;承办委政务公开涉及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

(四)机关各处室、办事处按照政务公开工作要求,结合自身业务职能做好各项政务公开工作。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七条 (主动公开范围)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信息,应主动公开: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领导简介等机构信息;

(三)商务发展相关规划;

(四)商务领域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清单、重大决策预公开、利益相关方等列席有关会议情况、决策结果;

(八)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政府实事项目立项及实施情况信息;

(十一)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二)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主动公开途径)

    通过市商务委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主动公开信息。

第九条 (主动公开程序)

主动公开的公开程序:

(一)审定公开性。对于制发的各类公文,各部门在起草时应提出公开属性的初步意见,认为不应公开的,需按照第三条规定的内容注明原因;办公室按公文办理流程对文件的公开属性复核,有异议的应提出明确意见,并退回拟办部门;委领导在签发文件时,对文件的公开属性做出最终决定。对于其他信息,由各部门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并报请分管委领导审定,特别重大信息应报请委主要领导审定。

(二)配套解读材料。各部门在起草政策文件时,应同步谋划、组织编撰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实行政策文件与解读材料同步起草、同步审签、同步发布,保证“应解读、尽解读”。同时,积极开展图表图解、视频动漫、流程演示等多元化解读,丰富政策解读形式。

(三)发布。决定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文件,由拟文部门将文件印发稿、解读材料电子版等公开内容送电子商务处在门户网站政务公开相应栏目发布。其他类信息,由信息提供部门将公开内容送办公室,经报批后以适当形式发布。

第十条(主动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由上级部门制发且涉及市商务委主要职责的、属于主动公开的政策文件,办公室在收文后的20个工作日内会同电子商务处在门户网站发布。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一条 (申请公开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市商务委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申请获取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在线、当面、邮寄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

第十二条(依申请公开程序)

依申请公开的公开程序:

(一)登记。依申请公开由办公室统一受理登记,对通过当面、邮寄、电子邮件方式提交的申请,要在2个工作日内录入“上海市政务公开工作平台”。

(二)审核。办公室对申请进行初审,并根据职能分工,送相关业务部门进行办理。对于重复申请的信息公开,可直接答复申请人。

(三)办理。承办部门根据申请内容形成答复告知书,报请业务分管委领导审定;其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过程性信息等不予公开情形的答复告知书,经公平贸易处合法性审查后,报业务和法制分管委领导审定。

对于申请信息要件不完备、指向不明确的,办公室会同承办部门应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市商务委不再处理该信息公开申请。

(四)答复。依申请信息公开由办公室统一答复,承办部门将审定后的答复告知书送办公室,办公室对以上程序进行复核后,通过“上海市政务公开工作平台”答复申请人。

(五)归档。办公室对办理工作全过程进行记录、归档。依申请公开的补正、延期、意见征询等办理程序、办理结果以及后续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也要全面及时录入“上海市政务公开工作平台”。

第十三条(依申请公开的答复期限)

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补正的申请,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报请领导小组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政府部门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答复期限内,但是应当将征求意见的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依申请转主动公开)

对申请量大、重复性高、涉及范围广或者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依申请公开信息,在作出答复的同时,应通过主动公开渠道予以公开。

符合要求的信息,由承办部门提出,根据公开要求审核后发布。

 

第五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五条(评议和考核)

定期开展政务公开自评工作,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对委政务公开工作、门户网站公开内容等进行测评,也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等参与。

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全委年度考核,评议结果作为考核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工作监督)

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通报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情况。对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不履行公开义务或者公开不应当公开事项,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纪依法进行追责。

第十七条(培训)

围绕政务公开相关规定、公开内容等,定期对各部门政务公开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开展政务公开工作培训。

委属事业单位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开展政务公开培训。

第十八条(经费保障)

政务公开工作经费纳入市商务委年度部门预算,保障政务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九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上海市商务委员会